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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是職場霸凌及性騷擾的一種嗎?

跟蹤騷擾是職場霸凌及性騷擾的一種嗎?

陳業鑫 律師

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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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2 17:11

「我們公司員工跟公司申訴說她被同一棟大樓其他公司員工跟蹤騷擾,請問我們公司要怎麼因應?有什麼法律責任?」一位外商公司人資長問我上述問題。

 

由於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已經在今年(111年)6月1日正式施行,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亦在5月17日發佈公告,提醒事業單位於規劃推動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措施時,將跟蹤騷擾防制一併納入宣導及採行防範措施之規劃。

 

跟騷行為有哪些?

 

依跟騷法第3條規定,跟騷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共有八類行為類型:

 

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保護跟騷行為受害人機制有哪些?

 

依據跟騷法第4條規定,分別有警察書面告誡、提起跟蹤騷擾行為罪刑事告訴及保護令三種機制分別說明如下:

 

1.警察書面告誡: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案件經調查後,警察機關如認為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2.提起跟蹤騷擾行為罪刑事告訴:被害人如認為受到跟蹤騷擾,可對行為人提起刑事告訴予以救濟,前述警察之書面紀錄,甚至為書面告誡,均可做為刑事偵查之依據,甚至為強制處分如羈押之依據。若行為人之行為被認定該當跟騷行為,則依跟騷法第18條,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行為人係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犯之者,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保護令:依照跟騷法第5條第1項,在警察為書面告誡後,行為人如於兩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得向法院申請保護令;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法院審理後,認有跟騷行為之事實,且認為有必要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下列各款規定保護令之類型:1.禁止相對人為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2.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3.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4.其他為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

 

員工被跟騷,雇主有什麼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敵意式職場性騷擾」,與跟騷法第3條關於跟騷行為之定義比對後,因跟騷行為係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若受雇者係於執行職務時受到跟騷時,有極大可能同時構成性平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導致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之敵意式職場性騷擾,因此被害人在「執行職務時」受到跟騷行為,當然有雇主保護責任問題,即被害受僱人之雇主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為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正措施,因此事業單位宜修正「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將跟騷行為納入規範。如果雇主沒有做立即並有效的補正措施,屬於違反性平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又跟騷法於第2條明文規定,勞動主管機關應負責被害人職業安全、職場防制教育、提供或轉介當事人身心治療及諮商等相關事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又已經公告提醒事業單位於規劃推動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措施時,將跟蹤騷擾防制一併納入宣導及採行防範措施之規劃。所以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事業單位,於依職安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進行「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或執行紀錄時,應該要將跟騷行為納入預防對象,完整保護受僱勞工,善盡雇主責任。

 

作者簡介_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任職法官時,曾為民間司改會評鑑為裁判品質及法庭態度優良法官,並有成功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紀錄,推動修正繼承法制,解救許多無辜的揹債兒。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為主要執業領域,擔任多家國內上市櫃公司、外商、中小企業、人民團體及工會法律顧問。同時擔任台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陽明大學EMBA副教授級專技人員教師及臺灣高等法院調解委員、臺北、士林、基隆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並曾在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及桃園、雲林、高雄、橋頭地方法院講授勞動法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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