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炎熱,用電屢創高峰,此時大家最怕的就是遇到「停電」,而近期以來停電事故不斷,台電調查是小鳥、松鼠等小動物惹禍,台電也統計,近兩周來大型停點事故共6件,包含設備故障和外力觸碰等,都是停電主因。
如果因為停電導致工廠停工、門市無法營業,老闆要承擔營業損失,此時還須給付員工薪資嗎?
勞委會函釋表示可由勞資協商,雇主亦可選擇不發給工資
關於此問題,勞動部前身勞委會曾作成兩個相關函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6.27(80)台勞動二字第 15716 號函:
勞工赴事業單位工作,因台電公司停電致雇主宣布停工休息,該日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故工資如何發給,可由勞資雙方協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5.11(83)台勞動二字第 35290 號函意旨:
一、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一) 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二) 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三)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準此,歸責於雇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歸責於勞工之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
勞委會函釋超越法律規定,不利於勞工
其實勞委會這兩個函釋都有超越法律規定之嫌,明顯違反民法規定,理由如下:
1.依民法第487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如果停電導致辦公室電腦打不開、工廠生產線停擺,勞工準時到工準備提供勞務,雇主因停電無法依約定時間受領勞工之勞務給付,依前開規定解釋,受僱人即勞工仍得請求報酬。
2.依民法第234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又依第235條但書規定,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3.依照民法第487 條前段之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而同法第 234 條則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而債權人有受領遲延之情事發生者,需再有受領表示或有受領給付作必要之協力後,並同時催告債務人給付後,其受領遲延之狀態始得終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 年度勞上易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要旨)
4.由以上法律規定及判決可知,經營事業遇到停電導致停工是雇主的風險,就好像勞工已經到公司、工廠上班,但雇主提供的電腦、印表機、影印機因可歸責於供應商之原因不能運作,材料因可歸責於貨運行沒有到貨,機台故障,可以因此不給付勞工工資嗎?倉庫工人按時上工,但倉庫大門因可歸責於維修廠商之原因不能開啟,雇主可以叫勞工回家吃自己嗎?如果不行,台電無法正常供電給雇主,導致雇主不能受領勞工的勞務給付,跟前述情形一樣,風險應由雇主承擔,不能以此拒絕給付工資。
5.不過雇主也是無辜的,雇主所受損害,應該是向台電請求損害賠償,是另一個契約關係債務履行問題,不可跟是否給付員工薪資混為一談。
總之,雇主以停電所致停工為由,拒絕給付工資,不僅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義務,亦違反民法第487、234、235條關於雇主(僱用人)受領勞工(受僱人)勞務遲延責任之法律規定。
因為台電停電導致無法開工,雇主仍須依法給付員工薪資
從上述法律規定及判決理由可知,除非是可歸責於勞工導致之停電,例如勞工故意或不小心把工廠或門市電力系統破壞,只要當時勞工正常出勤,雇主仍應按原約定給付工資。
如果雇主真的依照前開勞委會函釋跟勞工協商,決議不發工資,則有牴觸勞動基準法第一條第二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之嫌疑,不可不慎。
作者簡介_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任職法官時,曾為民間司改會評鑑為裁判品質及法庭態度優良法官,並有成功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紀錄,推動修正繼承法制,解救許多無辜的揹債兒。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為主要執業領域,擔任多家國內上市櫃公司、外商、中小企業、人民團體及工會法律顧問。同時擔任台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陽明大學EMBA副教授級專技人員教師及臺灣高等法院調解委員、臺北、士林、基隆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並曾在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及桃園、雲林、高雄、橋頭地方法院講授勞動法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