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覺得我的能力可以帶領多少士兵?」
「最多應該是十萬。」
「那你的能力可以領導多少士兵?」
「多多益善!」
「這就好笑了,你能帶的兵馬超過我,怎麼會來當我的屬下?」
「因為你雖然不擅長帶領士兵,但你更擅長帶領將軍,這就是我來當您屬下的原因。」
這段對話出自資治通鑑,對話人是漢高祖劉邦與大將軍韓信。
某個戰場上立下大功的士兵,上級為了獎賞他,讓他升級為將軍,沒想到這位新科將軍適應不良,不懂得如何帶兵,不懂授權,凡事都自己來,整個軍隊士氣低落。
好的士兵不一定是好的將軍。
對於升遷後無法適應的員工,可以二次調職矯正?
在職場上,類似的案例更是屢見不鮮。在人資管理學中有個「彼得原理(The Peter Principle)」,內容是在各種組織中(如企業、公司等事業單位),由於習慣對於某些在職位上稱職之人員予以晉陞提拔,最終會發展至基層勞工晉陞至其無法勝任之職位為止。
彼得原理於人事管理上之啟示在於:如何建立合理的人員配置機制,使其能於各自的崗位上發揮長才,不以晉陞做為獎勵雇員之唯一途徑,而應考量增加薪資、休假等多元獎勵方式,以促進組織之整體效率。
也就是可以帶領百萬雄兵的大將軍韓信,真的讓他晉升為皇帝,他不見得能勝任領導將軍的天子。正如劉備個人戰力也許不如關羽、張飛,但能讓關、張二位大將軍都服氣的,也只有劉備了。
當稱職且表現良好的員工彼得,升遷後反而適應不良,成為不稱職的主管,對彼得自己、同仁還有公司形成三輸局面,這時候為了避免彼得一直待在無法勝任的主管職位上,最後反而可能遭受到資遣解僱的命運,讓彼得回復原來職務,應該是對彼得自己、對公司還有同事們,都是比較好的作法。
問題是如果彼得不認輸,不認同公司調回原職的措施,怎麼辦?
其實公司對彼得進行二次調職,調任他為非主管職務,只要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1「調動五原則」規定,應為合法。
「調動五原則」要件如下: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降調可以取消主管加給?
雇主在符合調動五原則之情形下,不變動該員本薪,但調離主管職,而不提供主管職之職務津貼,由於調任為非主管職務,即未提供主管職之勞務,因此未受領主管加給,並不是違法減薪。因此雇主可以在符合調動五原則的情形下,調離該員主管職為非主管職,並取消主管職務津貼。
作者簡介_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任職法官時,曾為民間司改會評鑑為裁判品質及法庭態度優良法官,並有成功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紀錄,推動修正繼承法制,解救許多無辜的揹債兒。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為主要執業領域,擔任多家國內上市櫃公司、外商、中小企業、人民團體及工會法律顧問。同時擔任台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陽明大學EMBA副教授級專技人員教師及臺灣高等法院調解委員、臺北、士林、基隆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並曾在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及桃園、雲林、高雄、橋頭地方法院講授勞動法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