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沒有這種困惑,為什麼上班一定要打卡?準時上班然後把工作都處理完,為什麼一定要這麼制式化規定?又或者,如果上班或加班忘了打卡,公司依此扣我薪水是可以的嗎?
「沒人發現台灣上班要打卡,下班卻是責任制!」一名網友PTT論壇上氣憤地表示,在台灣工作雇主要你上班打卡、遲到就扣薪水,但到了下班時間,他卻說你的工作是責任制,然後要你打完卡再繼續做,他指出這樣的現象如果發生在歐美早就引發勞工抗爭了。
「而在台灣竟然變成一種普遍的潛規則,大家對這樣的現象完全不會反抗!真的就乖乖的留下來繼續做,根本就整個廢到笑啊」他困惑為什麼這個陋習這麼多年都沒有人質疑過?
有的人認為長期以來企業有這種文化,一部分也是政府默許,有良心的老闆真的不多,有的則表示不滿這種情況的,早就自請離職另覓他處;不過有的人則表示,也是有員工在當「薪水小偷」,上班打了卡不做事,唯一做的事情就是「等下班」,並非每個老闆都這麼不講道理。
▲圖片來源:勞動部
責任制不是理由 老闆的法定義務就是要記錄你上下班時間
對於上述打卡的種種因素,勞動部解釋,出勤紀錄是雇主核發勞工薪資、延長工作時間薪資的重要依據,雇主有記載勞工出勤紀錄的法定義務,不能以員工自主管理或責任制為由推託。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除了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也必須將記錄保存5年,為了詳實記載,可要求勞工配合打(刷)卡,但應事先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好相關事項。
忘了打卡...老闆說沒上班紀錄拒發薪水給我
上班忘記打卡怕被扣薪水,讓你很焦慮嗎?其實如果忘記打卡,但員工確實有依約定出勤提供勞務且可以提出證明,像是工作聯繫紀錄、郵件或者工作成果。
如果雇主還是以勞工忘記打(刷)卡為由,扣發勞工的薪資,就會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的規定。
出勤紀錄一定要紙本才算數嗎?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勞工的出勤紀錄只要使用有明確記載出勤時間工具(如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都是合法且算數的。
不過如果因為勞動檢查或是勞工額外需要申請時,雇主仍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當發生勞資爭議時 出勤紀錄可保障員工權益
陳業鑫律師曾在《懂一點法律,勞資不對立,管理不犯錯》一書中提到,當勞資雙方對於計算工作之起訖時間發生爭議,勞工出勤紀錄就有其重要性。
2020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即「工時推定」條款。此條款對雇主營運衝擊極大,基於下列六點原因,可說是勞動事件法全文中,衝擊企業勞資關係最大的條文:
1.因為每位勞工在每個工作日都必須作成出勤紀錄。
2.出勤紀錄置備責任在雇主。
3.雇主有義務保存五年。
4.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至分鐘。
5.工時是工資計算之重要依據,尤其是加班費。
6.不只勞動事件訴訟須提出出勤紀錄,勞檢亦必檢查。
若勞資雙方發生爭議,進入訴訟程序時,加班有無及時數如何認定,依勞動事件法第35條規定,出勤紀錄為重要證據方法,且為雇主置備及提出義務。再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工時推定效力,若出勤紀錄顯示工時高於正常工時,則雇主否認指派勞工加班,由雇主舉證,若雇主無法舉證就會敗訴。
▲圖片來源:勞動部
例如雇主與勞工約定上午9點上班,下午6點下班,中午午休1個小時,但勞工每天上午7點打卡到班,晚上8點才刷下班卡,若勞工主張每個工作日均加班4個小時,因為出勤紀錄上記載出勤時間確實長達12小時,扣除雇主已給付月薪的正常工時8小時,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推定,勞工早到遲退的4個小時都是「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若雇主無法舉反證證明勞工並沒有加班,就會被法院判決命如數給付勞工請求的加班費。
依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在某醫院案(107判211)及某國際商銀案(108判173)判決中表示,雇主如認為員工事實上未加班而出勤紀錄卻顯示有延長工時的狀況,如上開早到遲退勞工的情形,最遲在次月結算前一月份薪資及加班費前,就要會同員工及時更正異常出勤時間。
例如勞工在8月分的出勤紀錄上顯示,超過正常工時逗留在公司時間有40小時,則最遲在9月5日結算8月份薪資及加班費前,就要會同該勞工更正異常出勤紀錄上的時間,讓員工自行註記並無加班提供勞務之事實,而是處理私務或單純逗留。
若雇主放任員工隨意出勤,而紀錄上顯示超過正常工時,又未給付加班費,除了被勞檢查獲時將為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第24、79條第1款規定罰2-100萬元罰鍰外,勞工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加班費時,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若雇主未能舉反證推翻的話,以上述員工為例,法院最多將會判決雇主給付該名勞工回溯5年的加班費,將是一筆驚人的金額。
因此,勞工的出勤紀錄除了是雇主們發薪的依據,同時也是勞工們保障自己權益的重要證據,避免超時工作、過勞還拿不到應有的薪資;而如果真的忘了打卡,只要有可以提出的證明或紀錄,雇主也不可以苛扣員工的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