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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收回扣卻無法求償?勞動律師解析:為何企業必須制定反賄賂對策

員工收回扣卻無法求償?勞動律師解析:為何企業必須制定反賄賂對策

陳業鑫 律師

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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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13:22

「員工收回扣被判刑兩年確定,但公司卻無法對他求償,這是怎麼一回事?」藍洋公司的高董對於這件事情很不解,對律師提出強烈的不滿。

 

這是因為劉姓員工收受供應商回扣的行為雖然經法院查證屬實,劉員也因此被判刑二年確定入獄服刑。但劉員收受供應商回扣到底造成公司什麼損害?公司要舉證證明損害金額,還有其間的因果關係,會有相當的難度。

 

畢竟「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雖然高董對於無法向劉員求償的結論十分不解與不滿,站在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角度並不令人意外。

 

為何企業必須有反貪腐/賄賂對策?

 

現今企業在市場競爭所處環境複雜,使得與供應商、客戶往來的員工發生貪腐/賄賂風險增加。有鑑於此,國際組織及各國反貪腐/賄賂法令亦日趨嚴厲。隨著企業社會責任議題的興起,社會對企業公司治理與道德倫理的重視,也同時影響大眾對貪腐/賄賂行為的態度。

 

近年來,從多起司法案件及新聞報導中所看到企業貪腐/賄賂事件越來越多,造成個人或企業法律訴訟、成本增加、聲譽受損等影響。而賄賂和貪腐行為對商業、經濟和社會亦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不亞於公部門、公務員的貪污行為,因此要求企業提出反貪腐/賄賂對策的音量愈來愈大。

 

根據英國標準組織BSI估計,全球業界每年收受賄款約為1.5兆美元,61%的供應鏈經理人視賄賂為企業第二大風險,高達30%組織選擇支付賄款以簽訂合約或鞏固業務機會,而企業貪腐直接受害者包括:貪腐行為員工所屬企業、遭受不公平競爭而失敗的企業、國家社會法治及消費者、股東、員工的社會信賴關係。

 

因此聯合國大會於2003年10月31日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並於2005年12月14日生效,我國立法院則於2015年6月22日批准,並於同年12月9日施行。

 

上市上櫃企業一定要制訂誠信經營守則?

 

證交所規定上市上櫃公司都必須制訂「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建立反賄賂及不誠信行為等管理機制,這個對公司的勞資關係有影響嗎?

 

當然有,關係很大!

 

為實踐2018年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際審查所研提之結論性意見,並配合主管機關政風單位推動「提倡私部門企業誠信」之廉政政策目標,證交所依據主管機關廉政會報決議,參酌國際標準組織ISO公布之ISO 37001企業反賄賂管理機制(Anti-bribery management systems),修正「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於108年5月23日公告實施,強化國際接軌,並作為上市上櫃公司推廣誠信經營反貪腐之參考依據。

 

誠信經營守則必須包含哪些反貪腐/賄賂重點?

 

誠信經營守則規範中,企業反貪腐/賄賂準則是規範核心,內容重點如下:

 

1.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經董事會通過。

 

2.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據以訂定防範方案並定期檢討防範方案之妥適性與有效性。

 

3.要求董事與高階管理階層出具遵循誠信經營政策之聲明,並於僱用條件要求受僱人遵守誠信經營政策。

 

4.針對誠信經營政策、聲明、承諾及執行,應製作文件化資訊並妥善保存。

 

5.誠信經營專責單位配置充足之資源及適任之人員,就其所掌理事項,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

 

6.依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訂相關稽核計畫,並據以查核防範方案遵循情形。查核結果應通報高階管理階層及誠信經營專責單位,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

 

7.具體檢舉制度應涵蓋的內容,包括:訂定檢舉案件調查完成後,依照情節輕重所應採取之後續措施,必要時應向主管機關報告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允許匿名檢舉。

 

如何與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結合?

 

既然誠信經營守則是所有上市上櫃公司都必須制訂的規範,且其中反貪腐/賄賂準則是重中之重,要讓這個規範真正落地發揮效力,讓全體員工一體遵循,還是要跟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結合才有意義。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本款要件並非勞工一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即可解僱,仍須勞工行為達「情節重大」之程度,惟何謂「情節重大」即為向來法院實務之爭議所在。

 

故企業誠信經營守則中反貪腐行為準則之訂定,除可明確將各員工貪腐行為訂入工作規則外,更重要者乃在於具體例示何些違規行為構成「情節重大」,並賦予勞工必要之程序保障、讓勞工得以預期,以及合理化解僱之期待可能性,使雇主於將來訴訟上取得有利之說理基礎。

 

因此,企業反貪腐行為準則之訂定具有以下實益:

 

1.勞工事實上是否構成違反工作規則,僅憑單方指訴或片面蒐集證據仍可能曖昧不清,透過完善的準則規範、調查程序與處理程序,有助於避免事實認定錯誤。

 

2.完善的具體準則規範、調查與處理程序,更有機會於訴訟上獲得法院尊重。

 

3.於調查、糾正貪腐過程中,給予勞工陳述意見機會,勞工之答覆、態度亦可作為雇主最後懲處決定之參考。實際上,勞工也可能於此過程中與雇主達成合意終止勞動契約,避免事後訴訟之累。

 

4.透過具體規範之調查程序進行,於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所謂「知悉」之認定上,雇主可較安心交由調查機制運作,不必擔心於欠缺事證資訊下,又急於遵守30日除斥期間,導致事後生錯誤決策。

 

以「賄賂交付約定條款」讓求償更順利

 

臺灣高等法院在108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中,舉體指出藍洋公司指控劉員收受回扣行為雖然屬實,但藍洋公司無法舉證自己到底因為劉員收受回扣而造成什麼損害?這個損害跟劉員的行為有怎樣的因果關係?因此認為藍洋公司依據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法律規定向劉員求償,並無理由。

 

所幸藍洋公司在劉員調任採購職務時,曾要求劉員簽署「誠信廉潔規約」,規約第9.3條後段約定:本人若違反本約第7.1條約定,應依公司要求將所收受之不正當利益及其按週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交付予公司。

 

法官表示藍洋公司無法依據據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法律規定向劉員求償時,公司的律師當庭拿出劉員曾簽名表示願意遵守的「誠信廉潔規約」,作為求償依據。

 

法院認為這個約定是為了確保員工廉潔、避免員工受不正利益誘惑而犯錯或犯罪、維持公司之良好風氣及永續經營,所以不以公司因員工違反廉潔誠信之行為是否導致原告受有實質損害為據。

 

而劉員能夠向供應商收取回扣,就是因為其身為藍洋公司採購職務之身分,違反員工廉潔、誠信、忠誠義務才能有此機會心生歹念,所以判決藍洋公司勝訴,劉員必須將向供應商收取回扣美金77萬元交付給公司。

 

作者簡介_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任職法官時,曾為民間司改會評鑑為裁判品質及法庭態度優良法官,並有成功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紀錄,推動修正繼承法制,解救許多無辜的揹債兒。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為主要執業領域,擔任多家國內上市櫃公司、外商、中小企業、人民團體及工會法律顧問。同時擔任台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陽明大學EMBA副教授級專技人員教師及臺灣高等法院調解委員、臺北、士林、基隆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並曾在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及桃園、雲林、高雄、橋頭地方法院講授勞動法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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