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連二年把我的考績打乙等,我就被列入不適任員工被資遣,這樣合法嗎?」
「PIP的項目還一直墊高,這樣合理嗎?」
坐在我眼前的是一位垂頭喪氣年逾50的中年男子,邊跟我說話邊拿手帕一直擦汗,「律師不好意思,我一緊張手心就會一直冒汗…」
王先生家裡有罹患慢性病的父母,以及今年準備考會考的兒子,太太是全職家庭主婦,全家就靠他一份薪水過日子,收到公司資遣通知,讓他的世界一夕崩塌。
考績不好代表「不能勝任工作」?
王先生在某證券公司擔任行銷業務科長,由於108年、109年度考績都被業務部經理打了乙等,依公司規定要進入績效改善計畫程序(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簡稱PIP)。王先生雖然感到無奈,但公司主管及HR堅持,他也只能配合。
沒想到他配合PIP的流程改善自己部分工作績效後,仍然被解僱了。王先生到現在還記得接到資遣通知書的那一刻,「公司人資交給我一張資遣通知書及非自願離職證明,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那一欄上面打勾,從此『不能勝任工作』這6個字烙印在我的身上、我的心裡、我的靈魂,成為漫漫長夜我一直反覆拷問自己的人生難題。」
王先生決定上法院讓法官一起來幫他回答這道難題。
公司的律師舉證歷歷,試圖證明王先生確實不能勝任工作,而且公司也進行了績效改善計畫,無奈王先生仍然無法改善工作績效,公司只好忍痛資遣王先生。
法官查詢了證券公司的工作規則,第87條規定員工考核之考績等第及評分說明,等第分為優等、甲等、乙等、丙等,其相對欄位說明各該評等定義分別為傑出、適任、可接受、不適任或應辭退,其中乙等之評分說明為整體工作表現勉強可接受,但仍不能稱為理想,需進一步透過教育訓練加以改善。王先生考績乙等,就能說他「不能勝任工作」?
業績倒數10%是「不能勝任工作」?
法官又進一步調查證券公司109年度所有科長級員工的考績,王先生在他所屬的北區名列18名中的第14名,在全國47名科長中名列39名,雖然他的業績屬於倒數10%,但還有8名科長考績排在他後面,證券公司說他「不能勝任工作」合理嗎?
雇主在績效改善期間(PIP)提高目標合法嗎?
王先生在接受公司對他進行PIP期間,公司要求他改善三項產品的銷售業績,王先生使出渾身解數,在第一次PIP成績結算時終於有二項產品達標,只剩下一項沒有達標。
更令王先生無法接受的是,在這三個月PIP期間,公司給他的業績目標居然還每個月提升5%,說是因為他之前業績太差,要用這種方式激發他的潛力,彌補公司之前的損失。
可想而知,王先生的第二次考核成績,如果維持原來的業績目標,他三項都能達標,但經過提升目標值後,他沒有一項產品業績達標,就被資遣了。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如何解讀?
最高法院在解釋「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時,通常會這樣描述:「勞基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這個規定的目的,重點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果不能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的合理經濟目的,不論是因為勞工客觀上學識、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或主觀上能做卻不願去做,在雇主於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的情況下,才不得已准許雇主給付資遣費終止勞動契約,這樣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在本案中,王先生對證券公司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要求法院判決讓他恢復工作權,一審的地方法院判決王先生敗訴,王先生不放棄上訴二審,二審的高等法院仍然判決他敗訴,王先生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改判對王先生有利的判決,理由是證券公司規定考績乙等屬於「可接受」,業績表現雖然是全公司倒數10%,但還是有人排在他後面,卻沒有被資遣,應該不算「不能勝任工作」。
加上公司對王先生PIP,第一次評價他的成績,有部分項目及格,但第二次評價卻又把業績目標提高,導致王先生業績無法達標,法院質疑這樣的改善目標似乎並不合理,並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作者簡介_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任職法官時,曾為民間司改會評鑑為裁判品質及法庭態度優良法官,並有成功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紀錄,推動修正繼承法制,解救許多無辜的揹債兒。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為主要執業領域,擔任多家國內上市櫃公司、外商、中小企業、人民團體及工會法律顧問。同時擔任台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陽明大學EMBA副教授級專技人員教師及臺灣高等法院調解委員、臺北、士林、基隆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並曾在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及桃園、雲林、高雄、橋頭地方法院講授勞動法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