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台灣疫情迎來新一波高峰,各企業員工確診或需要居家隔離案例時有所聞,企業為了因應指揮中心規定及維持營運持續,必須採取如居家工作、要求員工接種疫苗、進行快篩等措施,但這些措施很多涉及勞資雙方權利義務事項,必須要確認是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以免為了防疫而違法就不好了。
員工要求居家工作,雇主一定要准許嗎?
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勞動契約本來就應該具體約定工作場所的地點。勞動契約內容原則上應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若有變更,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因此,若要居家工作,屬於工作場所地點變更,原則上並非員工要求,雇主就有義務同意。
雇主為因應新冠病毒疫情,基於企業經營上之需要而暫時變更員工原來約定的工作場所,改以在家上班提供勞務,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調動五原則規定,縱然未經員工同意,因為屬於合法調動員工工作地點,員工仍應依照雙方約定的工作時間居家工作提供勞務。
要提醒的是,員工在家上班雇主仍要備置出勤紀錄,如有加班事實亦應給付加班費。居家工作不是放假,勞工依然要工作,屬於工作地點變更,依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居家工作不用進辦公室,當然無法實際打卡,可以線上打卡、線上登錄及工作日誌作為出勤紀錄,雇主不能藉著以遠距工作順勢要求責任制,每日超過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部分,依然須計入加班時數。
建議根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規定,由勞工與雇主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在家工作的員工依照原定出缺勤,若有加班,要事先經雇主或可以代表資方的主管同意,才能由公司給予加班費。
勞工接種疫苗可以請假嗎?
如果勞工有接種新冠疫苗需求,符合請疫苗接種假規定者,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得請疫苗接種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至於疫苗接種假是否要給薪,勞動部表示因接種疫苗不可歸責於雇主,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請假期間之薪資,得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是否給薪。
要特別警告的是,雇主不得如扣發全勤獎金,將依違反勞基法第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處罰;如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普通傷病假或事假,將依違反勞基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處罰,處罰金額都是2萬元至100萬元。
至於請假證明,員工只要檢具疫苗接種紀錄卡即可,無需就診或其他證明。
勞工接種疫苗後身體不適,可以請什麼假?
勞工接種疫苗後一段期間內身體產生不適反應,超出疫苗接種假期限,可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請假證明除了就診紀錄及診斷證明外,勞工亦可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紀錄卡請假。
勞工子女接種發生不良反應,或學校停課、托嬰中心停收,家長可以請什麼假?
勞工子女接種發生不良反應,或學校停課、托嬰中心停收,具有勞工身分之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生之需求,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家長的範圍,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都可以請假照顧。
受僱之家長其中一人請防疫照顧假時,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家長除得請防疫照顧假外,也可以選擇請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或事假,雇主不得要求先請畢家庭照顧假或其他假別如特休假等,始得請防疫照顧假。
至於防疫照顧假的請假單位,勞工得否不請整天,而是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得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另外就防疫照顧假是否要給薪部分,因防疫照顧假係為防疫應變的特別措施,並非公假性質,勞動部並未強制雇主應付薪資,是否有薪得由勞資協商議定。
雇主得否要求勞工接種疫苗或進行快篩、PCR檢驗後,始得上班?
指揮中心及主管機關訂有特定場所之人員應接種COVID-19疫苗或提供快篩、PCR檢驗陰性證明,始得提供服務之防疫指引。如為指揮中心指定強化疫苗接種場所之從業人員疫苗施打,應依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之防疫規定辦理。這些場所之勞工若無法配合施打疫苗時,建議雇主可再與勞工瞭解是否有個人身體或其他因素之考量,妥為溝通、協商解決,或考量改採居家工作、異地辦公或進行內部人力調整,或可採調動其他非屬上開場域之工作等模式提供勞務,以兼顧勞資雙方權益。
至於雇主如係依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所訂指引規定要求勞工配合,勞工拒絕致無法出勤工作時,雇主可不發給工資;勞工亦得與雇主協議約定留職停薪,但雇主不得強迫勞工為之。惟如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未對特定行業之從業人員為相關要求者,雇主即不得強迫勞工施打疫苗或進行快篩、PCR檢驗,亦不得因勞工未配合而拒絕其提供勞務及拒絕給付工資或強迫其留職停薪。
企業要求員工需提供職場快篩證明才能上班,費用應由何人支付?
如果企業因為有群聚感染等現象,指揮中心因應防疫需要接管之場域快篩對象,檢測費用是由公費支應。
但若企業基於職場防疫需求,要求勞工接受篩檢,或因應指揮中心要求應辦理快篩之特定場所(如幼兒園、補習班等),因均屬企業營運管理所需,勞動部建議相關費用宜由雇主負擔。
員工確診經治療康復後,公司得否要求該名員工出具PCR檢測陰性才能回來上班?
衛生主管機關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及第45條規定,經治療、評估結果認為新冠肺炎確診者無繼續隔離治療必要時,自解除之次日起3日內會作成「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
如確診康復的勞工已經向雇主提出主管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依法就應該確認他已經治療康復且已無傳染之虞,雇主及企業主管不得拒絕其銷假返回工作之請求。
勞工如因此遭受雇主任何不當對待或出現不公平之待遇,得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檢附具體事證向各衛生主管機關提出檢舉,或得向各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勞工權益。
作者簡介_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任職法官時,曾為民間司改會評鑑為裁判品質及法庭態度優良法官,並有成功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紀錄,推動修正繼承法制,解救許多無辜的揹債兒。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為主要執業領域,擔任多家國內上市櫃公司、外商、中小企業、人民團體及工會法律顧問。同時擔任台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陽明大學EMBA副教授級專技人員教師及臺灣高等法院調解委員、臺北、士林、基隆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並曾在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及桃園、雲林、高雄、橋頭地方法院講授勞動法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