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dia 是美髮沙龍的設計師,她有一個毛病讓老闆非常感冒,就是經常遲到。
她每週都有2、3天會遲到,根據打卡紀錄,兩年來竟然遲到了8、90次之多,有時,不要說無法參與開店前的整理工作,甚至預約客人都到了,Lydia 還沒現身。
除了遲到,Lydia 也很常以要接小孩為由早退,老闆是個很在乎守時的人,覺得 Lydia 這種行徑根本就是薪水小偷!
忍無可忍之下,老闆祭出罰則,凡遲到早退者,每遲到或早退10分鐘就扣100元,每個月遲到4次,就請走路! Lydia 覺得這套新規則顯然是針對自己,非常不滿,反嗆老闆違法扣薪。
扣薪一定是違法,但可以選擇不計薪
很多服務業都會用所謂的「扣薪」作為管理員工的手段,我把醜話說在前頭:扣薪很可能違法。
我們來看兩條法律,第一條是《勞基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第二條則是《勞基法》第二十六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按照這兩條法規,老闆不可以因為要懲罰 Lydia 遲到早退就扣她薪水,但老闆可以針對 Lydia 遲到早退這段「未提供勞務」的時段「不發薪資」─注意,也就是「不計薪」,而不是「扣薪」,雖然在一般人看來,就是因為遲到少了一些薪水,但在法律上意義可大不相同。
所謂的工資是勞工工作獲得的報酬,勞工因為遲到,在某段時間無法提供對價的勞務,雇主當然可以不發這段時間的工資,但一定要注意,必須成比例,絕不能溢扣,否則就是違法。
舉例來說,假設 Lydia一個月薪水是3萬元,算起來日薪就是1千元,除以每日8小時工時,時薪為125元,若 Lydia 遲到1小時,老闆最多就只能不付她這125元薪水,祭出遲到十分鐘扣100元這種不符合比例的罰則,就是明顯違法,就算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約定,也是不合法,基本上任何與《勞基法》抵觸的規定,都是無效的。
員工遲到早退不能扣薪,那可以直接開除嗎?
面對這種缺乏紀律的員工,不能用「扣錢」罰她,可以直接開除她嗎?奉勸雇主千萬別一時怒急攻心就不依程序開除員工,萬一被告上法院,多半對雇主不利。
過去曾有過案例,旅行社老闆把兩年內遲到97次的員工解僱,員工告上法院,最後法院判老闆敗訴(台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重勞上字第十八號),不但必須讓員工復職,還要支付對方從解僱日至復職日這3年來的薪水,約新台幣333萬元。
高等法院會做出這樣的判決,是認為若員工有脫序行為,雇主應採漸進式懲處,比如說警告、申誡、記過、降職等方式來懲戒員工,若員工都不改正,雇主已經仁至義盡,於不得已的情況下解僱不願改正的員工,才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
員工屢屢遲到,雇主如何自保?
因現行的勞動法令加強保護勞工的工作權,雇主若想自保,應先建立一套明確的出勤管理制度及獎懲規定,把內容清清楚楚寫明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並將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才能降低勞資糾紛風險。
上了法庭一切講究證據,為了避免日後爭議,不能只是口頭申誡,要有白紙黑字的憑據,無論是實體的書面人事命令、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截圖等,才不會空口無憑,吃了悶虧。
老闆可以這樣做
● 老闆可以針對員工遲到早退這段「未提供勞務」的時段「不計薪」,但一定要注意必須成比例,絕不能溢扣,如時薪為125元,若員工遲到一小時,老闆只能不給這125元的薪水,不能以遲到10分鐘扣100元處分。
● 若要以遲到為由開除員工,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建立一套明確的出勤管理制度以及獎懲規定,並清楚寫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將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才能與法有據。
● 為了避免日後爭議,當員工又遲到時不能只是口頭申誡,建議留下白紙黑字的憑據,如實體的書面人事命令、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截圖等,才不會空口無憑。
作者簡介_陳業鑫
台灣唯一同時具有法官、勞動局長、訴願審議委員會主委、金控公司董事、公司治理委員會委員經驗的律師,100年度財團法人孫運璿學術基金會傑出公務員獎學金及經理人雜誌2014年度百大MVP經理人得主。目前也是今周刊、Cheers雜誌專欄作家。
任職法官時,曾為民間司改會評鑑為裁判品質及法庭態度優良法官,並有成功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紀錄,推動修正繼承法制,解救許多無辜的揹債兒。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為主要執業領域,擔任多家國內上市櫃公司、外商、中小企業、人民團體及工會法律顧問。同時擔任台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陽明大學EMBA副教授級專技人員教師及臺灣高等法院調解委員、臺北、士林、基隆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並曾在司法院法官學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及桃園、雲林、高雄、橋頭地方法院講授勞動法議題。
本文摘自天下雜誌出版《懂一點法律2 勞資少糾紛,經營更輕鬆:釐清聘雇、薪資、工時到解雇等管理問題,勞資不對立、不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