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農曆春節9天,不少勞工仍需要堅守崗位,過年期間加班費要如何計算?若不進公司、需要遠距離在家待命也算加班嗎?
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今年春節連假為1月29日(星期六)至2月9日(星期日),共計9天。
1月29日、2月5日為一般的休息日,雇主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上班2小時以1.34倍計;第3小時開始,以1.67倍計)
1月30日、2月6日為例假日,原則上是不可以要求員工出勤上班的,除非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合法加班。(加班1-8小時內均以1天工資計)
1月31日(一)至2月3日(四)除夕至初三為國定假日。因此,若這4天員工出勤上班,依法規定,除了當天原有的工資以外,雇主都要加倍發放工資;換言之,無論當天加班幾小時,只要在1到8小時以內,統一都要多給1天工資。
2月4日(五)初四補班彈性放假,已經先於1月22日星期六事先補班一天,並和2月4日進行調移,按法規來說,這天的休假性質就屬於「休息日」,加班費也是依照週六出勤的加班費率計算。
遠距待命到底算不算加班?
近年因應各種特殊性質工作,不少企業過年期間仍要求員工在家遠距待命,到底遠距待命算不算加班?
對此,台北市勞動局說明,備勤、待命時間是否屬於工作時間,以及工作時間如何計算,判斷要件在於,要釐清勞工在時段內「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且「得否自由利用該時間」,勞工受到僱主指揮監督,或被指派、授命要工作的等待時間,都應該算是工作時間。
而104人力銀行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7號民事判決,進一步釐清備勤、待命與候傳的差異,提供參考。
備勤:指勞工雖然沒有實際提供勞務,但必須高度注意工作,以備隨時工作。鑑於高度注意工作義務與提供勞務密度,與實際工作相接近,應認定為工作時間。
待命:勞工雖然沒有實際提供勞務,但處於隨時準備狀態,且可合理預期時段內,常態上無需實際提供勞務。不過,實務上,為了要讓勞工可以隨時且立即的工作,常常對於停留地點加以限制
目前無明確的法律見解,台灣學說及實務見解多認為屬於工作時間。
候傳:勞工並未實際提供勞務,只要留下聯絡方式,以備雇主要求,期間也有很高機率不需要實際工作。此外,勞工從接收到指令,到實際工作之間,容許一定通勤時間。
勞工活動自由、停留地點未受限制。因此勞工有實際工作的時間,雇主才須給付工資。
待命加班認定,需有舉證、推定工時內要經過雇主同意。
待命期間工時認定見解不一,延長工時認定有條件
總結來看,台灣學說與實務見解,對待命期間工時認定並無一致見解,因此爭取待命加班費前,為避免爭議,先來看看延長工時如何認定?
2020年1月勞動事件法第38條上路,俗稱工時推定條款,「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動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延長工時要有幾個參酌要件:
1.出勤紀錄是判斷延長工時的重要證據與方法。
2.若出勤紀錄顯示工時高於正常工時,雇主若否認指派、或容忍勞工加班,要由雇主舉證。
3.出勤紀錄異常,雇主是否會及時會同勞工更正。
遠距離工作3大職業類別 加班注意事項!
在上述三點前提下,可知在家上班仍必須有「工時紀錄」,目的是為了確實計算勞工每日的工作時間,並作為核算勞工工資的具體依據。
不過,不同性質工作者有這些小眉角要注意:
記者等常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者:
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在辦公室外工作、難以打卡。可在工作時間結束後,可能因接獲雇主要求需處理工作,導致工時延長。
勞工延長工時的起訖時間,應以各種形式紀錄交給雇主,回報之實際加班之時數。
電傳勞動:
近年新興的電子商務、網路行銷或網頁製作等部分工作可透過網路就可執行、不受限場所與工作時間限制,勞工在雇主指揮下,以電腦或電子通信設備異地辦公。
由於雇主對勞工延長工時的時間難以管控,延長的工作時間,就必須採取事前申請;建議若勞工有加班的需求,應在事前與雇主申請或約定後再進行加班。
遊覽車、貨車駕駛:
若客戶要求增加行程,應先徵得僱主同意,事後以勞顧雙方約定的方式回報工作,雇主必需納勞工延長工作的紀錄。工作時間的紀錄,可以行車記錄器、GPS紀錄、派車單或顧客簽收紀錄為證。
假造出勤單的後果是?
依照勞動基準法,若勞工超過正常工時、雇主又未給加班費,主管機關依法可罰2萬元至100萬元。
曾有僱主為規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私自偽造員工簽名,並填入工作時數欄,導致勞工實際工作狀況不符上下班時數,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依據勞基法第30條第5、6項,雇主需保存出勤紀錄至少5年,避免相關勞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