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定義(第二十三條):勞動是一種人權。這波疫情,肩負公共衛生任務的超商店員,因勸導顧客戴口罩遭攻擊甚至致死;送餐員為了搶快,交通意外事故頻傳,這一類非典型的就業人口,處處可見青少年員工,所衍生的職災勞工問題,也是企業永續社會責任下的人權議題。
為此,今周刊特別邀請到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葉大華委員及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張烽益執行長,透過對談,提出政府、企業在相關勞權保障的觀察與建議,以下為整理大要:
問:日前屏東超商女店員遭襲擊眼部重傷、接著臺中、桃園又發生超商店員因勸導顧客戴口罩遭攻擊甚至致死,臺灣超商密度世界第二,凸顯「社會安全網」有待補足,政府端該怎麼做,才能讓超商工作者獲得職場保障?
葉大華(以下簡稱:葉):臺灣超商密度高,因為全年無休十分便利,與時俱進也承載了許多社會安全網的支持功能,如:食物銀行、提供就業資訊、婦幼計程車,疫情後還須負擔賣口罩的功能。然而正因為全天候營運,就跟警察局、醫院一樣,其實是充滿高風險的職場,只是我們太習慣超商提供的便利服務,很少考慮到超商從業人員會有的職業風險。而超商也是青少年最主要的打工場所,一般父母也認為超商有完整職訓,比較會支持孩子到超商打工。
但實際上臺灣超商系統,至少有一半以上是加盟店,加盟店最大特色就是:維持最低人力成本,因此過去曾經發生過不少超商搶案,如一Ο六年超商工讀生店員被搶,不慎被砍斷手掌事件,多半發生在加盟店大夜班及人手不足時段。因此青少年店員能否接受完整的教育訓練,並有合理的勞權意識與勞動條件?如果勞檢制度沒有落實,其實是難以稽查。
然而,就像疫情時出現的急診暴力,醫護人員可依刑法追究加害者,那麼當這些扮演社區窗口的超商被賦予社會責任的同時,如果發生類似像急診暴力的事件,現行法令是否足以保障這些超商店員?尤其當它承載了那麼多社會安全的功能,誰能來保障相關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
然而超商店員為何沉默?可能因多半是兼職,流動率高,超商多半為五人以下職場且多為加盟店,雇主無強制納保義務,一發生事情,多半就只能自認倒楣。至於屏東超商店員被挖眼,勞動部職安署援引職業安全衛生法,認定就算雇主沒有投保,但雇員只要有勞動事實,雇主就需負起責任。然而我認為勞動部其實應該以一個高度更高、覆蓋率更大的勞基法或刑法,與超商業者就如何保障超商從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及勞動保障,建立溝通平台,進行對話及研議,而非只期待企業負擔社會責任。超商業者也應藉此機會,與政府依ESG原則,檢討改善相關勞動環境與公司治理模式。
另以官方數據來看,勞基法規定的青少年工作人口,二Ο二Ο年十五至十九歲就有十.二萬人,另二十至二十四歲則有七四.八萬人,整體十五至二十四歲加總起來的青(少)年就業人口就有八十五萬人,占整體就業人數的七.三九%。臺灣有接近百萬人的青(少)年勞動人口,但勞動部卻沒有一個專門針對青(少)年勞動族群的專責部門或窗口,往往都是要等出了事情,才設一個處理小組來處理。我會認為勞動部這麼大一個部會,你不能只有針對中高齡、移工特殊族群關注其勞動權益與勞動政策,這群近百萬的青(少)年勞工是國家最重要的勞動力族群,更需要被納入。
張烽益(以下簡稱:張):這些意外多在深夜發生,臺灣對深夜工作者的保障真的不夠,在國外先進國家,政策強制規定只要十點以後工作,夜間薪資都比日薪高一.五倍,我認為,有法的規範,才能讓企業認真思考有無必要雇用深夜工作者,真的雇用了,也知道這是珍貴的成本。否則現在情況對企業來說,用人的責任太淡薄,導致晚上若無事,就充當搬貨員,而臺灣超商加盟店跟總部之間,也存在蠻多不對等的權利義務,常搞到加盟主不是自我剝削就是剝削別人,這更需透過法制,讓企業總部一起承擔社會責任。
問:青年勞動者最大的分布,除了超商,還有外送員,疫情下,外送員搶快也意外頻傳,企業如何為青少年鋪建一個友善的職場環境?
葉:企業社會責任當然非常重要。二Ο一二年我在台少盟任職時期就與數個民間團體倡導完成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的立法工作,當時就與超商業者溝通,如果你們需要這些年輕人,就應該善待他們,不要把建教生當賤價生。後來建教生權益保障專法通過,明列勞健保、基本工資、夜間不能工作、不能超時加班等規範,讓企業有法可遵循。後來我們跟全家便利商店合作共構的「逆風少年大步走零錢捐公益行動計劃」長達十一年,主要是針對弱勢青少年進行就業培力與職訓。由於全家的PT中很多都是青少年打工族或建教生,青少年是它們最主要的利害關係人,所以他們也認同將青少年權益與培力作為全家的企業CSR的一環,所以能長久合作。
聯合國兒童人權公約、ILO國際勞工組織皆有明定有關未成年工作者的工作規範與保障,據了解,全世界真的很少國家像臺灣這樣,到了晚上半夜或深夜,還有一堆未成年工作者在工作,如超商、外送員、加油站、泊車小弟……。我想,建教生專法這案例或許可以給企業一個參考,有可能因為依法你必須增加用人成本,但長遠來看卻不失是留才、育才的根本作法,而不是將這些青年勞動力視為免洗筷。此外除了法令,企業本身對於CSR或ESG的想法一定要與時俱進的研議與推動,建議可從企業本身的內部治理環境做起,推動友善職場,善待任何工作屬性的員工,尤其是風險最高的直接服務人員,應從制度面落實尊嚴勞動環境。
張:有資源的企業,一定要拿出更多誠意善待他們,而不是跟勞動部玩法律遊戲,躲掉雇主責任,像超商加盟制,總部將雇主責任轉嫁給加盟主就不見得對等,又或者外送員,一發生車禍,雇主就用承攬關係規避,若企業經營風險可輕易的轉嫁,就更需要政府對企業祭出相關規範。
問:超商、外送員這類非典型就業者人口,背後隱藏的勞動陷阱,也是全球共同的社會問題,我們如何替這類從業人員打造一個友善、永續的工作環境?
葉:長期來看,政府、教育部門在青少年就業的準備、就業政策與職業安全的投資仍太少,應從學校端就導入有關職業安全、勞動權益的課綱;企業在社會責任的承擔一定要落實,並透過政策導引,讓非典型員工所面臨職場風險得到合理的權益保障。
張:無論承攬、派遣,說穿了,都是企業為了經營彈性需求而有的型態,但我們的勞動力市場允許企業有高度運用人力的彈性,卻沒有創造符合屬於勞動需求的彈性,以至於會出現企業一直要求,可讓勞工連續工作趕工,再連續休息數天的更大變形工時幅度,從永續角度,勞動力是資產,企業務必珍惜,臺灣勞動力已經在短缺,企業想要有永久的彈性勞動力可用,一定得從人權角度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