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機車大廠離職主管與工程師,涉嫌竊取原公司動力關鍵技術等營業秘密,被檢方依違反營業秘密法提起公訴。我們公司也正在發展新的電動車相關技術,很怕遇到類似的情況,請問該怎麼保護辛苦研發出來的營業秘密?」
問這個問題之前,首先,你得先確定你們公司真的有「營業秘密」嗎?
如何確定公司擁有的資訊是「營業秘密」?
依照營業秘密法第2條定義,營業秘密就是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非一般業界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且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的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
上面這些要件中,是否具有秘密性、是否有經濟價值,萬一產生糾紛訴訟時,都必須由法官進一步做評價。唯一操之於自己手中的,就是「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就是一般俗稱的「加密」。
「加密」可以如字面上的意思,把公司擁有的秘密性資訊文書封面標示「機密」、「極機密」、「絕對機密」等,但現在企業儲存資訊都用數位雲端或NAS方式,建議可以在進入頁面進行營業秘密及洩密法律效果宣告,作為「加密」措施。
當然,貴公司如果覺得手上的「營業秘密」重要的不得了,是貴公司賴以生存並在市場上與同業競爭的命脈,除了上述作法之外,也可以仿效可口可樂的保密方式:可樂配方用紙本方式記載,全公司只有三位主管各知道其中一部份,必須三位一同到場才能取得完整配方,並要求三位不可同搭一架飛機,不可搭同一部車,退休離職之後也必須保密,把這個秘密帶進棺材。
但是只有加密措施,正如只打一劑的疫苗,保護力並不完整。
用適當合理的加密措施,保護公司辛苦建立的營業秘密,只是透過營業秘密保護自己競爭力的第一步,但這還不夠,最好加上聘僱契約內的幾個條款,例如競業禁止條款,對接觸使用營業秘密的離職員工有所拘束,才能有效防止營業秘密外洩。
如何簽訂合法有效的競業禁止條款?
企業為了防止就如前述電動車大廠主管及工程師竊取營業秘密後離職跳槽對手之前車之鑑發生,可以透過與勞工約定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約束知悉、取得雇主營業秘密的員工,離職後的相當期間內,不得至競爭對手任職至。
雇主與勞工約定合法有效的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書面約定,各執一份。
二、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三、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明確並合理之營業秘密。
四、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期間不超過二年。
五、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補償金額須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生活所需,每月補償金額至少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50%。
如果勞工職務能接觸使用到雇主所有符合前述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之營業秘密,亦即雇主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非一般業界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且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的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雇主與勞工約定競業禁止條款,自屬合法有效。
除了競業禁止條款,還可以做什麼約定來保護營業秘密?
企業要營業秘密,避免機密資訊外洩,除了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外,一般還會在勞動契約、委任契約等聘僱契約中,加上「保密義務」及「智慧財產權歸屬」、「禁止勸誘」及「離職時移交刪除資訊」條款。
由於「營業秘密」的成立要件之一,就在於「秘密性」,因此對於任職期間會接觸、使用營業秘密的員工,自然要在聘僱契約中列入「保密條款」,並且明訂保密義務不因離職而失效,確保營業秘密之「秘密性」始終存在。
另外,在「智慧財產權」歸屬條款中,可以特別載明將員工於職務上研究、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屬雇主所有,並約定非職務上研究開發取得之營業秘密者,雇主得以支付合理報酬為對價利用之方式,甚至進一步規定優先承購權。
另外,目前許多企業採取分散式架構保存營業秘密,也就是把關鍵營業秘密資訊,分割成好幾段,各部門員工只能得知片段資訊,無法得知完整營業秘密全貌。若競爭對手欲竊取營業秘密,必須要挖角整個團隊,始能成事。此時在聘僱契約內約定「禁止勸誘」條款,要求員工在職或離職後不得勸誘雇主在職員工離職,亦可降低營業秘密全部外洩之風險。
最後,在知悉營業秘密之員工離職時,有可能在他私人的電腦或手機中有雇主公司的營業秘密資訊,此時應該透過聘僱契約中「離職移交」條款約定,要求員工離職前將各該資訊移交給公司指定之交接窗口,並要求將其私人電子設備中之公司資訊全部刪除,以免營業秘密資訊外洩。
居家工作特別需要注意保密需求
由於居家工作以電腦、手機等裝置透過網路連線之工作型態,有別於在公司辦公室內辦公,特別是涉及公司核心競爭力之營業秘密,有高度要求員工守密之需求,因此企業應趁此機會全面檢視營業秘密之範圍,特別設定嚴格之登入瀏覽、下載權限,並在電腦進入頁面為洩漏、盜取營業秘密之民刑事責任法律效果之宣告,實屬疫情當下一定要作的防範措施。
企業保護營業秘密之聘僱契約條款檢核表
作者簡介_陳業鑫律師
台灣唯一曾歷練法官、勞動局長、金控公司董事職務的律師,有著自各個角度觀察勞資糾紛的豐富經驗,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金融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為主要執業領域,目前並擔任全國律師聯合會勞資關係委員會主任委員。
作者最新大作《懂一點法律,勞資不對立,管理不犯錯》:每個人都看得懂、立即可用,簡單掌握勞資法規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