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於5月上旬面試錄取一位人員,並以電話及mail發出錄取通知,並註明於6/1報到, 通知上已註明報到時間、地點、職務、薪資及輪班方式,後因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公告全國進入三級警戒狀態,公司已經兩次通知延後報到。現在因為三級警戒持續,公司所屬產業不在微解封之列,經營困難,業務上不再需要新人,可否通知該員取消報到?」
由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近日宣布再度延長疫情三級警戒措施,造成警戒前已經面試錄取者報到與否發生爭議,招募單位與被錄取的應徵者同感困擾。
疫情影響是合法的取消或延後錄取者報到理由?
疫情並非合法的取消或延後錄取者報到事由,招募者不得僅以疫情因素無人力需求等理由,撤銷錄取者之「錄取報到通知」,或直接通知該員不須到職。
特別是如果錄取通知已註明報到時間、地點、職務、薪資等勞動契約成立之必要要件,甚至連「開始上班日」、「薪資」、「工作時間」、「配置部門」都已經寫清楚,這樣子的錄取通知在法律上會被認為是「要約」,只要求職者回覆「承諾」接受取通知上的條件,雙方的勞動契約就會成立,招募的雇主事後反悔會有法律上的責任(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
法院判決會這樣認定,是因為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若應徵者已收到招募單位的錄取報到通知,且應徵者也已經明確向召募單位表示願意任職,則勞動契約即已經成立,而不容招募單位任意撤銷錄取通知或直接通知被錄取的應徵者無須報到。
因此,如已經發出錄取通知的公司片面撤銷「錄取報到通知」,或僅以因疫情因素無人力需求為由告知被錄取者無須到職,被錄取者可以會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逕向法院起訴確認僱傭關係以為救濟。
延後報到必須經過雙方協議
因為疫情三級警戒實屬不得已的狀況,為避免爭議,招募單位可告知被錄取者,待疫情趨緩後再另行通知被錄取者報到,或是改以線上報到之方式因應。
不過如果原先發出的錄取通知已經讓勞動契約成立,則延後報到一事應該要與被錄取者協商得到其同意,並且以書面協議確認,杜絕爾後可能的爭議。
什麼情況下可以取消錄取者報到?
若錄取通知上有保留文字,載明「報到後必須再經上級主管核定」,亦無具體「開始上班日」、「配置部門」、「薪資」、「工作時間」等勞動條件說明,性質上應屬要約之引誘,而非要約,縱使被錄取者回覆接受,勞動契約也必須在實際報到完成報到程序並經公司主管核定後,才會成立生效。
在沒有完成上述流程之前,被錄取者與招募者間尚無勞動契約存在,招募者不予雇用並無問題。(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勞訴字第 71 號民事判決)
錄取通知宜加註保留文字增加彈性
由於疫情造成許多企業營運前景不明,用人成本也是許多企業持續營運下必須優先考量因素,招募單位可在錄取通知書及回執聯增列須待完成報到程序並經一定層級主管核准等文字,並將勞動契約成立須待報到流程完成之規範訂入工作規則內,保留招募單位用人彈性,因應疫情下的特殊情境。
作者簡介_陳業鑫律師
台灣唯一曾歷練法官、勞動局長、金控公司董事職務的律師,有著自各個角度觀察勞資糾紛的豐富經驗,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金融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為主要執業領域,目前並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
作者最新大作《懂一點法律,勞資不對立,管理不犯錯》:每個人都看得懂、立即可用,簡單掌握勞資法規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