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工上班的地點在熱區,可以拒絕到班嗎?
近來疫情緊張,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的統計數字,有些確診個案聚集之行政區被稱為「疫情熱區」,媒體報導不只外送平台停止接受來自熱區的訂單,物流業者也紛紛表示暫停對熱區的服務。
在這種人人聞熱區而色變的氛圍下,如果公司位於熱區,勞工得否拒絕到公司上班?
勞工的出勤義務及不出勤的後果
勞工在勞動契約效力下的主要義務中就是依約定時間地點對雇主提供勞務。簡而言之,依照公司規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通常是公司的辦公室或工廠上班,這是勞工換取公司按時給付薪水的主要義務。
如果勞工有特殊事由不上班,就必須依法請假,常見的請假事由如特休假、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等。如果勞工沒有合法請假,就擅自缺勤,構成曠職,雇主除了可以不給付曠職日薪資外,若勞工連續曠職3日,或一個月內達6日時,雇主還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直接解僱勞工,而不用給任何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什麼是勞工的「退避權」?
雖然勞工有依公司規定提供勞務之義務,但如果在工作時面臨立即的急迫危險,此時當然以保全自身生命安全為優先,因此法律賦予勞工自行停止工作退避至安全場所的合法權利,此即勞工的「退避權」。
關於勞工退避權的規定,主要規定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依該條規定,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有義務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若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由上述法律規定可知,退避權之行使有其要件,亦即須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勞工才能行使退避權,停止工作退避至安全場所。
疫情熱區是勞工行使退避權的理由?
「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是勞工行使退避權的前提要件,究竟疫情熱區是否符合「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就成為勞工可否合法拒絕到位於熱區的公司上班的關鍵。
就此問題,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5條有詳細規定,所謂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指勞工處於需採取緊急應變或立即避難之下列九種情形之一:
一、自設備洩漏大量危害性化學品,致有發生爆炸、火災或中毒等危險之虞時。
二、從事河川工程、河堤、海堤或圍堰等作業,因強風、大雨或地震,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三、從事隧道等營建工程或管溝、沉箱、沉筒、井筒等之開挖作業,因落磐、出水、崩塌或流砂侵入等,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四、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致有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時。
五、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致有發生中毒或窒息危險之虞時。
六、從事缺氧危險作業,致有發生缺氧危險之虞時。
七、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作業,未設置防墜設施及未使勞工使用適當之個人防護具,致有發生墜落危險之虞時。
八、於道路或鄰接道路從事作業,未採取管制措施及未設置安全防護設施,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有發生危險之虞時之情形。
疫情熱區並非前述九種情形之一,因此勞工不得僅以公司在熱區為由,拒絕到班,否則將構成曠職。
位於疫情熱區的雇主要求勞工到班的同時,也應善盡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五、六條課予雇主之預防義務,依照指揮中心公布之防疫措施,每日為到班勞工量測體溫,提供口罩、面罩、酒精、拋棄式手套等醫療防疫用品,並安排工作場所動線保持社交距離、辦公區設置隔板等,並會定期清潔消毒辦公場所。雇主若未盡保護勞工之預防義務,勞工因工作而染疫確診者,將構成職業傷病,雇主依法須對勞工盡補償責任。
公司可以拒絕居住疫情熱區勞工到班嗎?
可以,但若公司並非被指揮中心勒令停業之行業,而是公司自主要求居住熱區之勞工不要到班,仍須給付工資。若勞雇雙方協議改以居家工作方式取代勞工到班,僅為勞工上班地點變更為勞工住家,除非另有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均依原有勞動契約履行
作者簡介_陳業鑫律師
台灣唯一曾歷練法官、勞動局長、金控公司董事職務的律師,有著自各個角度觀察勞資糾紛的豐富經驗,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金融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為主要執業領域,目前並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
作者最新大作《懂一點法律,勞資不對立,管理不犯錯》:每個人都看得懂、立即可用,簡單掌握勞資法規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