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疫情嚴峻,不少企業採取居家辦公模式,但有勞工抱怨,雇主不分時段「只要想到就打電話來」,反而居家辦公比在公司工作更累。對此,勞動部建議,雇主應與勞工約定工作時段,例如居家辦公比照使用原本的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以免出現爭議。
全國疫情警戒仍維持三級,企業為了維持營運,開始採取居家辦公方式避免群聚,但有勞工坦言,在家工作的這幾天常被認為是「工時小偷」,就連中午12點多在家幫小孩煮頓午餐而漏接主管電話,還要被酸「居家辦公不是讓你整天休息」,氣得勞工抱怨「在公司的時候,這時段明明就是我的午休時間」。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這也代表即便是居家辦公,也應該要給勞工合法的休息時間。
勞動部官員表示,如果勞資雙方沒有另外約定,居家辦公的工作時間就會跟在公司辦公一樣。舉例來說,如果原本上班時段的休息時間為中午12時至1時30分,就會建議即便是改居家辦公,也維持相同的休息時間給勞工,否則應該另行規定,以避免出現勞資爭議。
另外,勞動部也提醒,即便實施居家辦公,同樣也要詳實記錄工時,雇主依勞基法第30條第5項仍有備置出勤紀錄之義務,此時可以依勞動部制訂之「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規定,由勞工與雇主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在家工作之勞工應於正常工作時間內履行勞務,雇主應逐日記載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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