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出現幾起感染源不明及群聚感染之本土新冠肺炎病例,企業首先最應關注的是員工安全。無論企業規模大小,預先擬定應變計畫,以利持續營運而不發生營業中斷之風險,乃當下所有經營者之當務之急。
應變計畫納入勞動法令調適
企業因應疫情擬定營運應變計畫,無論採行居家工作(Work from home)、分區辦公或錯峰上班,都涉及員工工作模式調整,牽動勞資關係之權利義務。因此企業因應疫情變化欲擬之計畫中,對於涉及勞工權益之措施,務必將「勞動法令調適」優先,以免爭議。
若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將疫情警戒標準提升至第三級,停止室內5人以上及室外10人以上聚會,究竟是否包括工作場所,建議勞動部與指揮中心明確說明,以利勞雇雙方遵循。
要注意的是,勞工沒有自行決定居家工作的權利,必須要經由勞資雙方協議,但主管機關命令則不在此限。
牽涉之勞動法令議題
企業疫情營運應變計畫應納入之勞動法令遵循考量,除原有之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請假規則等勞動法令外,尚可能涉及之特別法令如下:
1. 立法院於2020年2月25日通過、總統同日公布、2020年4月21日修正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防疫條例)。
2. 指揮中心於2020年2月3日因應中小學延後開學依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因應生物病原災害之其他必要處置)發布之「防疫照顧假」命令。
3. 民法第483條之1規定之雇用人對受僱人之生命、身體、健康照護義務。
4.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2020年1月30日訂定、同年4月20日修正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
5. 指揮中心於2020年3月5日發布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
6. 勞動部於2015年4月30日公布、2017年10月30日修正之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內容簡述如下表:
居家工作仍然要有工時紀錄
居家工作屬於工作地點之變更,除了雇主依勞基法第10條之1行使調動權外,建議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變更勞動契約之工作地點約定。
至於出勤紀錄部分,雇主之備置義務不因勞工在家工作或遠距工作而免除此項責任。建議勞工與雇主依「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規定,以書面協議方式將工時紀錄作成方式,約定原有勞動契約之增補條款,作為勞工工時紀錄依據。
居家工作跟到辦公室最大的不同,就是出勤紀錄的作成方式。勞工到辦公室或工廠上班,一般均會有確切之出勤紀錄,不管是用出勤卡、刷卡機、簽到簿、門禁卡、電腦線上打卡或指紋機、虹膜辨識、人臉辨識等生物特徵辨識系統,只要可以覈實記載出勤時間之紀錄,都是合法的出勤紀錄方式。
但若在家裡上班,因為備置出勤紀錄屬於雇主的法定義務,必須逐日記載至分鐘,並保存五年,此項義務不因勞工在家上班遠距辦公而有不同。但實際上員工未到辦公室,如何打卡、簽到作成出勤紀錄呢?
若有加班事實,雇主應給付加班費
雇主必須注意依勞動部頒佈之「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適用第二類之「電傳勞動工作者」規範內容,在家工作者工作時間之分配,應由勞雇雙方另行簽訂契約補充條款約定並依約履行。
又此類工作者自主性高,較易自由調配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有關實際出勤情形及確切休息時間,應由勞工自我記載(如工作日誌等),並透過電子設備(如線上登錄系統等)記錄後電傳雇主記載。
復因電傳勞動工作者工作場所多半非在雇主之事業場所,雇主對於勞工之延長工作時間難以管控或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有關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應採事前申請或約定等方式為之。若在家工作之員工確有申請加班經核准並有加班之事實,雇主仍應給付加班費。
工資、交通津貼如何約定?
再者可能影響工資部分,縱使員工在家遠距辦公,未得員工同意,工資不得降低而形成對勞工不利之變更。
但若有非屬工資之交通津貼,如雇主依員工附支出憑證(加油發票、捷運公車加值憑證、計程車收據等)申請之實支實付交通費補貼,或依通勤距離遠近核給之交通補助,因員工在家上班無支出通勤費用之需求,雇主在符合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前提下,自得免除此項給付責任。
但若屬工作之對價及經常性給與之定額交通津貼,屬工資性質,則仍應繼續給付。
無論是居家工作或分區辦公,都可能涉及工作場所及工時起迄變更,而這些事項都是勞動契約應記載事項 ,為使勞雇雙方於此非常時期權利義務更加明確,建議以書面方式將工作模式變更之實施期間、出勤紀錄記載方式、交通津貼是否變動等妥為約定,作為原有勞動契約增補條款,免生爭議。
居家工作應注意之特別事項
由於居家工作以電腦、手機等裝置透過網路連線之工作型態,有別於在公司辦公室內辦公,特別是涉及公司核心競爭力之營業秘密,有高度要求員工守密之需求,因此企業應趁此機會全面檢視營業秘密之範圍,特別設定嚴格之登入瀏覽、下載權限,並在電腦進入頁面為洩漏、盜取營業秘密之民刑事責任法律效果之宣告。若有其他非屬營業秘密但亦有保密需求者,亦得另以勞動契約增補條款特別約定。
又網路遠端登入往往涉及資安與對往來客戶等第三人個資保護議題,亦有員工是否親自履行工作之查核問題,亦應以增補條款另行約定規範。
另因居家工作乃為達成防疫目的,確保企業營運持續,因此就防疫特別措施之落實,亦有必要以勞動契約增補條款要求員工配合遵行,例如防疫需求資訊如旅遊史、接觸史及健康狀態誠實告知、分區辦公之工作場所門禁管制及動線遵守、私人活動自我約束義務(如不去參加大型聚會、減少非必要探病行程等)、及遵守政府防疫命令,又為免掛一漏萬,得以企業防疫措施遵守義務之概括條款,隨時因應疫情變化要求員工配合。
企業因應疫情變化,擬定營運不中斷計畫,建議勞資雙方協商後以書面增訂勞動契約增補條款如下表:
作者簡介_陳業鑫律師
台灣唯一曾歷練法官、勞動局長、金控公司董事職務的律師,有著自各個角度觀察勞資糾紛的豐富經驗,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金融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為主要執業領域,目前並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
作者最新大作《懂一點法律,勞資不對立,管理不犯錯》:每個人都看得懂、立即可用,簡單掌握勞資法規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