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車司機阿榮自民國83年9月27日起,受僱於李老闆開設的合作公司,擔任混凝土運輸駕駛工作。後來李老闆於88年10月間另又設立經營家族企業合成公司,李老闆於89年7月3日將阿榮調動改受僱於合成公司,但實際上仍在同一預拌混凝土廠從事相同之駕駛工作。
阿榮在103年6月向李老闆申請退休,要求合併計算兩公司之工作年資共19年8月4天,因為他選擇適用勞基法之舊制退休金規定,相當於35個基數,而阿榮退休時月平均薪資為4萬4,360元,應得請領退休金155萬2,600元,合成公司卻拒絕給付。
如果你是阿榮,怎麼辦?
由於我國是以中小企業佔多數之經濟體,其中又有許多家族企業,為了拼湊投標廠商家數之需要、分擔經營風險所需、渡過經營危機或減輕稅賦等種種原因,分別設立不同公司行號,但都在原址或附近,以同一批或多數相同之員工型態經營,實質負責人均同一或為家族成員,雇主也會將勞工的勞雇關係在家族企業個公司間調動。等到勞工要退休了,雇主主張僅以最後一家公司僱用年資計算退休金,這樣對勞工權益傷害很大。
如果阿榮想要合併計算退休年資,只有提起訴訟請求雇主如數給付退休金一途。
阿榮可以主張受僱於李老闆家族企業各公司的年資均併計嗎?
可以。
但前提是要說服法院認定合作公司與合成公司,為李老闆設立之實質同一公司,而得視為阿榮的同一雇主,這樣阿榮才能主張受僱於合作公司(5年9月6天)與合成公司(14年)之年資併計,請求合成公司給付依合併年資計算之退休金,相當於35個基數的退休金155萬2,600元。否則,阿榮就只能請求任職於合成公司的年資計算退休金。
在不同家族公司工作的勞工請領退休金時的年資可以合併計算嗎?
依勞基法第57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又依勞基法第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也就是在通常情況下,勞工退休時之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自受雇日起算至退休生效日止之期間計算。
但我國之工商事業以中小企業為主,正如本案例中的李老闆,無論以公司或獨資、合夥之商號型態存在,實質上多由事業主個人操控經營,且常為類如拼湊投標廠商家數之需要、分擔經營風險所需或其他各類之理由(減輕稅賦),成立業務性質相同或相關之多數公司行號之情況下,實質共用員工,工作地點大致相同,甚至常為渡過經營危機,捨棄原企業組織,另立新公司行號,仍援用多數原有員工,給與相同之工作條件,在相同工作廠址工作。
類此由相同事業主同時或前後成立之公司行號,登記形式上雖屬不同之企業(法人),但經營之企業主既相同,工作廠址多數相同,則自員工阿榮之立場,只認定李老闆為其雇主,根本無法理解受僱之事業主有不同。
所以法院認為計算勞工之工作年資時,對上開「同一事業」之判斷,不會拘泥於法律上人格是否相同而僅作形式認定,應自勞動關係之從屬情形,及工作地點、薪資約定、工作型態等勞動條件,作實質之判斷,以為保障勞工的權益。
所以在計算勞工退休年資時,自得將其受僱於現雇主法人之期間,及其受僱於與現雇主法人有實體同一性之原雇主法人之期間合併計算,才符合符合誠實及信用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16號民事判決要旨)
什麼樣的家族企業公司會被認定為實質上同一雇主而必須併計退休年資?
法院認定合作公司與合成公司雖屬不同之登記法人,但均屬李老闆之家族公司,而且實際上由李老闆負責經營,又在相同廠址營運預拌混凝土之相關項目,合作公司設立時之負責人為李老闆,91年12月申請解散登記時之負責人為李老闆大嫂劉女士,期間登記之股東先後有岳母、妻子、姪女、女兒等人,而合成公司自88年間設立迄今之負責人均為李老闆的妻子,股東則有女兒、李老闆的母親、姪子、岳母,二家公司股東彼此血緣關係親近,與同一家族公司無異。
勞工阿榮在這兩家公司勞動條件均未變動,工作內容也幾乎相同,應認合作公司、合成公司屬實質同一性之事業,因此阿榮退休年資應予合併計算李老闆實質經營的合作公司及合成公司的年資,因此判決勞工阿榮勝訴,合成公司應該要如數給付阿榮相當於35個基數的退休金155萬2,600元。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5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
作者簡介_陳業鑫律師
台灣唯一曾歷練法官、勞動局長、金控公司董事職務的律師,有著自各個角度觀察勞資糾紛的豐富經驗,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金融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為主要執業領域,目前並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
作者最新大作《懂一點法律,勞資不對立,管理不犯錯》:每個人都看得懂、立即可用,簡單掌握勞資法規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