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將到,勞動部提醒,農曆除夕、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這四天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基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這段時間出勤,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一般民間企業多屬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周六休息日、周日例假出勤模式,今年2月13日(農曆初二)、14日(農曆初三)適逢休息日與例假,應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擇日補假。勞動部指出,以今年來說,勞雇雙方多約定2月15日(農曆初四)、16日(農曆初五)補假,形成六天春節連假。
勞動部提醒,假日挪移之後,讓補假當天成為國定假日,因此雇主如使勞工於2月15日及16日出勤者,應加倍發給工資,若在2月13日出勤者,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不少民間企業比照110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七天春節連假,可依「八周彈性工時」規定,必須要完成「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就可將2月20日的休息日與2月10日工作日調整互換。調整後2月10日已成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進一步就春節期間加班之工資說明:在勞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補假日經協商約定為2月15日及16日,並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運用「8週彈性工時」形成7天春節連假之前提下,月薪為3萬6,000元的勞工,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以3萬6,000元÷30日÷8小時),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2月10日(星期三)及2月13日(星期六):
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二、2月11日至12日(星期四至星期五)及15日至16日(星期一至星期二):
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三、2月14日(星期日):
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另外,勞資雙方如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該協商調移內容應明確且須經勞工同意。經過調移後的國定假日當日,即成為正常工作日,該日出勤,不必加給工資。
勞動部強調,110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
※本文授權自工商時報,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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