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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公司只有5個人也要開!關於「勞資會議」你一定要知道的9件事

就算公司只有5個人也要開!關於「勞資會議」你一定要知道的9件事

陳業鑫 律師

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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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09:59

無論雇用員工人數多寡,無論是什麼行業,只要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都必須依法舉辦勞資會議。

 

什麼樣的公司必須開勞資會議?

 

無論雇用員工人數多寡,無論是什麼行業,只要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都必須依法舉辦勞資會議。如果有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如相對於總公司的工廠、場站等),而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該分公司或分支機構應另外分別舉辦事業場所勞資會議(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

 

勞資會議代表如何選出?是否須報主管機關備查?

 

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2人至15人。但若雇用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5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得按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分配,並分別選舉之(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

 

至於資方代表部分,由事業單位於資方代表任期屆滿前30日就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指派之(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4條)。

 

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事業單位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候補名單於15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同(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1條)。

 

勞工只有3人以下的公司要選勞資會議代表嗎?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不用再選舉,也不用報主管機關備查(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2項、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

 

勞資會議代表任期多久?

 

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四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0條第1項)。

 

勞方代表性別比例及被選任資格有無特別規定?

 

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6條)。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8條)。

 

勞資會議多久要開一次?

 

勞資會議至少每3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

 

可否以視訊方式開會?

 

可以,但要先經過勞資會議決議通過後才能採行,並應確保會議之進行達到足堪辨識之程度,且會議全程皆足使所有與會人員得共見共聞。

 

以視訊方式召開勞資會議也必須製作會議紀錄,會議紀錄應以足堪辨識與會人員身分之電子紀錄作為出席紀錄,以計算出席人數和決議門檻(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

 

勞資會議紀錄格式有無規定?有無保存年限?

 

勞資會議紀錄應由主席及記錄人員簽署,並應發給出席及列席人員(勞資會議紀錄範例如附圖)。勞資會議紀錄、開會通知、提案、議程、簽到表及會議紀錄等相關文件,事業單位宜保留5年。(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

 

依法哪些事項須經勞資會議決議方得實施?

 

1. 加班、女工夜間工作、變形工時等勞動基準法上特定勞動條件的實施

 

勞動基準法上特定勞動條件實施的前提,依法須經勞資會議決議同意者,常見的如加班(延長工時,勞基法第32條第1項)、女性夜間工作(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日班工作因加班晚於晚上十時後下班亦屬之,勞基法第49條)、變形工時(實施二週、八週、四週變形工時均屬之,一般依照政府辦公行事曆出勤,致須調移週六為上班日以形成國定假日連續假期者屬八週變形工時,勞基法第30條第2、3項、第30條之1),若未經勞資會議同意,雇主就讓勞工加班、讓女性員工夜間工作或因遵循政府辦公行事曆出勤調移週六為工作日卻未給付休息日加班費者,若被主管機關查獲,每一種行為都可以裁處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罰鍰。

 

2. 勞動事件之訴訟標的及調動合法性要件

 

勞資會議作成的決議,若涉及勞資雙方權利義務者,將可能形成勞動事件上的訴訟標的(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例如勞資會議上,資方代表承諾雇主在本年度將發給3個月年終獎金,經勞資雙方決議並記載於會議紀錄,事後雇主以遭遇疫情業績未達標為由拒絕履行,勞工得以勞資會議決議為依據,向法院勞動法庭起訴請求雇主如數給付年終獎金。

 

另外,當法院在審酌雇主調動勞工的合法性,作為是否裁定讓被調職的勞工回復原職務的定暫時狀態處分時,勞資會議決議亦為衡量標準之一(勞動事件法第50條)

 

3. 職業安全衛生事項勞工代表

 

雇主應依職業安全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有義務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上述所指之勞工代表,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37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3條)。

 

事業單位依法設置職業安全委員會者,若無工會者,其勞工代表由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推選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1條)

 

4. 大量解僱勞工協商委員會勞方代表

 

若事業單位有大量解僱勞工的情形,依法必須組成委員5人至11人協商委員會,由主管機關指派代表1人及勞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之,並由主管機關所指派之代表為主席。此一委員會之勞方代表,有工會組織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推選之(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6條)。

 

5. 外籍勞工申請許可要件

 

雇主申請海洋漁撈、家庭幫傭及看護、國家重要建設工程等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應備文件之一,包含已依規定召開勞資會議之證明文件,即勞資會議紀錄(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

 

6. 雇主要求勞工值日值夜

 

此處所稱值日值夜,係指勞工應雇主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實施值日值夜制度之事業單位,可經過勞資會議決議後為之(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

 

7. 天然災害期間勞工之出勤

 

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或發生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4點)

 

8. 以年金保險取代勞工退休金之提撥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200人以上,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為以書面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前述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雇主得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為其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勞工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5條)。

 

勞資會議記錄範例

 

 

作者簡介_陳業鑫律師

台灣唯一曾歷練法官、勞動局長、金控公司董事職務的律師,有著自各個角度觀察勞資糾紛的豐富經驗,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金融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為主要執業領域,目前並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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