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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錄取通知正高興,結果5天後對方卻說找到人了...招募公司反悔有法律責任嗎?勞動律師這樣說

收到錄取通知正高興,結果5天後對方卻說找到人了...招募公司反悔有法律責任嗎?勞動律師這樣說

陳業鑫 律師

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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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09:30

今年因為疫情影響,各地傳出雇主對求職者發出錄取通知後,又反悔表示不予雇用的狀況,例如有民眾到高雄知名紅茶牛奶分店應徵工作,7月9日接到電話通知錄取,原定15日上班。沒想到前1日業者突然打電話告知已經找到人了,求職者很錯愕,因為中間有5天的時間浪費等待,還為此推掉3個工作機會,造成求職者兩頭落空的狀況,嚴重影響求職者權益。

 

究竟「錄取通知」會發生什麼法律效力?招募者對此有什麼法律責任?

 

若錄取通知上已經詳細載明「錄取職缺」、「報到時間」、「報到地點」、「應準備履歷資料」等,甚至連「開始上班日」、「薪資」、「工作時間」、「配置部門」都已經寫清楚,這樣子的錄取通知在法律上會被認為是「要約」,只要求職者回覆「承諾」接受取通知上的條件,雙方的勞動契約就會成立,招募的雇主事後反悔會有法律上的責任。(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

 

但若錄取通知上載明「報到後必須再經上級主管核定」,亦無具體「開始上班日」、「配置部門」、「薪資」、「工作時間」等勞動條件說明,性質上應屬要約之引誘,而非要約,縱使求職者報到,亦須於核定後才會使勞動契約成立生效,此時求職者與招募者間尚無勞動契約存在,招募者不予雇用並無問題。(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4 年度勞訴字第 71 號民事判決)

 

前案中,民眾若已經接到紅茶牛奶店的錄取通知,並答應接受前往報到工作,連工作內容、薪資及工作時間都已經確定,此時應認為雙方勞動契約在接到電話並接受錄取時即已成立生效,紅茶牛奶店老闆若想反悔終止契約,除非取得求職者諒解同意合意終止契約,否則老闆必須舉證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或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或業務性質變更不賣紅茶牛奶要改賣別的餐飲,又沒有工作可供安置,否則不能臨時反悔。

 

若老闆還是不願意接受求職民眾前往工作,民眾可善用今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事件法》第49條規定,向法院起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聲請命紅茶牛奶店繼續雇用之暫時狀態處分,就可以一邊上班領薪水一邊跟老闆訴訟,確認雙方勞動契約到底是否已經成立生效。

 

作者簡介_陳業鑫律師

台灣唯一曾歷練法官、勞動局長、金控公司董事職務的律師,有著自各個角度觀察勞資糾紛的豐富經驗,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金融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為主要執業領域,目前並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

 

作者最新大作《懂一點法律,勞資不對立,管理不犯錯》:每個人都看得懂、立即可用,簡單掌握勞資法規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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