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連假過後,為防範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蔓延,多家金融業、科技大廠超前部署,要求員工若有前往特定人潮擁擠景點,需居家辦公12天;再加上疫情指揮官陳時中建議,企業應制定在家辦公和異地辦公規劃。這都顯示在家上班的人口日益增加,對上班族而言,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眉角1》先合法「變更工作地點」 2方式保障勞動權益
當企業決定開始實施在家上班、異地辦公,就等同是「變更工作地點」,這就牽涉到勞工遲到早退、發生職災的重要判定依據。
台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勞動律師陳業鑫表示,不論是對勞工、雇主而言,要實施在家上班,就得先「合法變更」工作地點。
第一種方法:企業與員工協議後訂定勞動契約增補條款(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約定於疫情期間,員工工作地點變更為員工住所或其他雇主指定之工作地點:
- 口頭約定
- 電子資訊交換(e-mail、Line、telegram或簡訊等)
- 簽訂書面
陳業鑫建議,為了避免後續爭議,建議採取第2、第3種方式為佳。
第二種方法:調動工作地點(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由雇主發佈調職令,調動工作地點,以合法變更工作地點。
常見QA. 實施在家上班後,小美因為中午外出在家附近用餐,不小心回家途中發生意外事故,這算是職災嗎?
陳業鑫指出,倘若員工能舉證符合雇主監督指揮下從事勞動過程中發生(即具有業務遂行性),而且該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即具有業務起因性),亦即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均屬職業災害。
換言之,小美在工作日的用餐時間中或是加班、值班,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眉角2》工時紀錄不能缺 加班費依據從這裡來
在家上班仍必須有「工時紀錄」,目的是為了確實計算勞工每日的工作時間,並作為核算勞工工資的具體依據。
陳業鑫指出,雇主必須依勞動部頒布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適用第二類「電傳勞動工作者」規範內容,實際出勤狀況、休息時間,可透過工作日誌、線上登錄系統等方式紀錄,而在家工時分配,應由勞雇雙方簽訂契約補充條款約定履行。
提醒一點是,依據勞基法第30條第5、6項,保存出勤紀錄是雇主的法定義務,得至少保存5年。
常見QA. 在家上班後,小明因為工作量不減反增,時常加班到很晚,這能算加班費嗎?
陳業鑫認為,對於雇主而言,員工在家上班難以掌控加班事實,他建議若勞工有加班的需求,應在事前與雇主申請或約定後再進行加班。
假設小明在家工作,有事先跟老闆申請也獲得同意,小明也提出加班的事實,老闆就得要給付小明加班費。
眉角3》工資不能縮水 除非是這個情況
陳業鑫提醒,儘管員工是在家遠距上班,但未經員工同意,工資不可任意降低。
只有一個情況例外,便是「非屬工資的交通津貼」,有些員工因通勤距離遠近,因此雇主提供交通補助;或是員工提出支付憑據(計程車收據、加油發票)向雇主申請實支實付的交通費補貼,皆會因為員工在家上班沒有支出費用的需求,雇主便可以免除給付責任。
但陳業鑫指出,若屬工作之對價及經常性給與之定額交通津貼,屬工資性質,仍應繼續給付。
常見QA. 老闆要我在家上班,卻口頭要求減薪,這合法嗎?
陳業鑫提醒,不論是在家上班、還是錯峰上班,只要涉及工作場合變更、工時起訖變更,為保障勞雇雙方權利義務,建議以書面記錄,像是工作模式變更之實施期間、出勤紀錄記載方式、交通津貼是否變動等妥為約定,作為原有勞動契約之部分暫時變更條款,避免滋生爭議。
此外,陳業鑫也強調,若公司程序上不方便另訂增補條款,至少以工作規則方式,公告讓所有員工知曉,以便在家上班的員工能有所遵循。
勞動律師簡介_陳業鑫
台灣唯一歷練法官、勞動局長、金控公司董事職務的律師,有各個角度觀察勞資糾紛的豐富經驗,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金融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為主要執業領域,目前並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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