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歲末年終,上班族此時最關心話題莫過於「年終獎金」,根據yes123求職網調查,今年的年終獎金與往年不相上下,只有1成8的上班族看好獎金會比去年多,在調查中,今年發放年終獎金最高的以金融保險業平均2.4個月居冠,大眾傳播與公關廣告以0.57個月墊底,總體平均則是1.31個月,較2018年度的1.35個月微幅下修。
每到年終獎金發放時,總是幾家歡樂幾家愁,不少上班族是沒有年終獎金可領,雖然勞基法第29條規定,若公司有賺錢,應給予員工獎金或紅利,不過,「公司不發年終獎金」員工可向公司爭取嗎?
公司年終算「獎金」還是「工資」? 這種情況不發算違法
在談論公司不發年終獎金是否有違勞基法前,需先了解公司的「年終獎金」定義是「獎金」還是「工資」,有些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僱契約時,會寫明約定的保障年薪多少,假設一名員工與公司約定保障年薪是60萬、分12個月領取,等於每月領5萬,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另外發放年終獎金並無違法的問題,因為已約定保障年薪。
又或者是談好月薪5萬、保障14個月,其中2個月為年終獎金,在每年12月31日發放,這就屬於勞基法中「薪資」的一環,受到勞基法保障,僱主不得因任何理由拒絕發放,如果拒絕發放則屬違法。
若是勞僱契約中沒有約定承諾保障一定金額的年終獎金,難道員工只能認了嗎?此時,員工還可檢視公司有無訂定年終獎金發放辦法,若是有訂定,就算不屬勞基法保障「薪資」的一環,仍可以向僱主請求年終獎金。但是,若沒有訂定發放辦法,僱主發放的「年終獎金」則為「獎勵、恩惠性」給予性質,因此僱主就算不發放年終獎金也屬合法。
公司賺錢不發年終是違法 但要爭取卻不容易
不過,在未約定狀況下,老闆不給年終獎金的確合乎勞基法,根據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意即公司年終結算若有賺錢,需發放該年度工作沒有缺失的員工獎金或紅利,除非公司能舉證當年沒有盈餘、沒賺錢才不用給。
雖然在勞基法有規範老闆有賺錢要發給員工獎金或紅利,但yes123發言人楊宗斌指出,此條法規並沒有罰則,如果員工想依此法條向老闆請求年終獎金,恐怕還是相當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