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鴻海任職的王姓男子,去年3月30日離職後,隔天卻發現公司開始發放105年度的員工酬勞,輾轉收到通知書共可領208萬元,但欲領取時,卻被鴻海以王男已離職為由拒絕,因此一狀告上法院。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這筆員工酬勞類似勞基法中的紅利、獎金,應如勞基法第29條規定,對全年工作並無過失的員工發放紅利及獎金,判決鴻海應給付208萬給王男。
王男曾任職鴻海IE總處大數據中心,主要工作為負責大數據研究的研究人員,每月薪資約10.2萬,且每年考績均為A等以上,在去年3月30日時,以私人健康及家庭因素為由,申請自願離職。
但在離職隔天,鴻海開始發放第一期的「105年度員工酬勞」,王男也輾轉收到領取員工酬勞的通知書,發現自己應可領取兩期共208萬的員工酬勞,但向鴻海要求支付這筆酬勞時,鴻海以王男已離職為由拒絕給付,王男向新北地院提起訴訟,要求鴻海須給付208萬元。
鴻海主張,員工酬勞為公司獎勵創造獲利的員工,屬於獎勵性質的給予,也鼓勵員工在發放酬勞前能續留公司,而王男曾簽下「員工酬勞分配承諾書」,承諾不得在107年6月30日前離職,但仍在去年3月30日離職,不得請求給付。而王男收到通知書是因為內部作業疏失,未將應作廢的員工酬勞通知書抽出,但即便如此,也不代表王男可據此領取員工酬勞。
王男則認為,公司章程規定,若公司有獲利,應提撥5%至7%作為員工酬勞,通知書上清楚記載他可領取208萬元,但提出申請時,公司卻以發放時間點他已離職為由,拒絕給付,已違反勞基法。
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鴻海105年度員工酬勞分派案,已在106年6月22日的股東會決議中通過,因此鴻海105年度的員工酬勞發放早已確定,而王男105年度為全年度在職,因此判決鴻海應給付王男105年度的員工酬勞,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