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王姓男子去年12月被科技公司錄取,外派到中國任職工程師,月薪58K。王男以護照及台胞證過期為由,一再延遲報到時間,公司最後取消其錄取資格,王男憤而向公司求償17萬元,法官則判王男敗訴。
公司要求王男月中到中國報到,王男以護照及台胞證過期為由,要求延期10天,獲准後,時間到了仍未報到,也未繳交指定文件,公司因而取消錄取,王男則以公司單方面解除僱傭契約,造成他失業,向公司求償17萬餘元。
根據聯合報報導,科技公司表示,已二度同意王男延後報到,但王男在最後期限內仍未繳齊離職證明、勞健保轉出單等人事部門要求的資料,才會取消錄取,公司指出,這是王男不履行報到義務,公司沒有過失。
法官查出,王男辦妥台胞證後,因無法在下班前取得,不敢向公司解釋而延誤交付,且王男獲科技公司錄取後,仍在一家資訊公司工作,導致無法在期限內取得勞健保轉出證明,才未完成報到手續。
法官認定,未辦理報到是王男過失,判他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