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如果沒有經過員工的同意就不可成立,百貨一是延遲員工的下班時間,然後又要吃員工的加班時間,請問這種條件如果合法的話,那勞基法真的要重寫了!還有一件事,什麼叫加班一小時才可以申請加班?還政府規定咧,鬼扯到一個不行!
案件內容:
一、不論工作的屬性為何,先行清楚工時規定:
.日工時 = 8小時.
.總工時 = 12小時
樓管的工作有其特殊性,因為他必須等到所有的櫃位都結束營業、算好帳、整理完畢才可以下班,所以延長工時是一定不可避免的問題,不過從前年開始,其實我們都知道樓管的休息時間、勞動條件、加班費都是有問題的,因此不論工作的性質為何,只要是納入勞基法的行業別,都要遵守基礎工時的規定,這間outlet的人資請看清楚這篇文章的內容。
二、休息時間等不等於工作時間,有場地的限制性問題:
休息時間說清楚一點就是員工得自由使用這段時間,以這個案例我們分成兩個層面說明,如果是1000-1830,其中的30分鐘就是休息時間,但我要說清楚,休息時間如果還是要限定在工作場內的話,那麼這段時間就視為工作時間。如果是1400-2230,那麼也是一樣的道理。就場地的限制來說,如果員工不能脫離工作場所的話,那麼都算是工作時間。
三、22:30下班,結果到23:30才申請加班,誰要啊? 延長工時其實嚴格認定的話,通常都是從下班時間之後開始計算,不過我個人覺得抓一個比例上的時間,如果下班30分鐘內算是休息時間,那至少也是從2300開始計算,怎麼會有從2330才算是加班時間,加班如果沒有經過員工的同意就不可成立,百貨一是延遲員工的下班時間,然後又要吃員工的加班時間,請問這種條件如果合法的話,那勞基法真的要重寫了!還有一件事,什麼叫加班一小時才可以申請加班?還政府規定咧,鬼扯到一個不行!
四、合理的做法是什麼?
. 休息時間得讓員工充份運用
. 加班時間要經由員工的同意
. 下班時間得間隔半小時的休息時間
. 加班時間計算至分鐘這些做法如果不做,那才是真正的違背政府的法規規定!
結語:這位人資朋友,我是說真的還假的,還請您打電話去勞動局問問,不要亂拿知識來騙員工,如果被查到,裁罰的可不止是你省下的加班費而已喔。
原文出處:
《冰與火的世界勞動法令部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