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所得稅法》和《證券交易法》合併作用下,對高階經理人配股帶來歧視效果,連帶影響公司實施員工配股的意願。
贊成員工分紅配股以面額課稅者認為,此一租稅獎勵措施讓企業得以吸引人才,對國內產業發展,特別是科技產業發展,帶來極大貢獻。這個說法也許有理,但員工分紅配股以面額課稅制度,也有不可忽視的缺陷。
員工分紅配股以面額課稅,不僅涉及租稅公平爭議,而且扭曲公司財務報表所揭露的資訊,更為企業帶來不公平競爭。因為股價愈高的公司,其員工從配股中得到的免稅利益也愈多。但股價等於面額,或低於面額的公司,其員工則毫無免稅利益可得。所以員工分紅配股按面額課稅,會使低股價公司難以和高股價公司競爭人才,形成租稅歧視效果,未必有利整體企業發展。
這些缺陷顯示,過去員工分紅配股以面額課稅的制度,即使能為高股價公司吸引人才,如今也難以說服社會,讓它敗部復活。
然而,員工分紅配股以面額課稅制度,即使沒敗部復活,不表示員工分紅配股,乃至公司買回庫藏股分配員工等措施,都應該一併棄絕。因為員工配股乃是公司激勵員工,提高員工對公司向心力的重要手段,怎麼會棄置不用呢?
關鍵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屆滿後,現行《證券交易法》與《所得稅法》出現接軌落差。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員工受分配股票應按取得股票當時的市價計算所得稅;但《證券交易法》又規定,公司經理人於取得公司股票後,不得於六個月內賣出,否則將面臨行使歸入權的要求。上述兩項法規合併作用後,公司經理人一旦受分配股票,就必須根據取得股票當時股價計算所得稅,但六個月後才能賣出股票。
換言之,公司經理人受分配股票後,將承受所得延遲實現與股價波動雙重不利影響;但公司分配給員工現金,則無此影響。故現行《所得稅法》和《證券交易法》合併作用下,對高階經理人配股帶來歧視效果,連帶影響公司實施員工配股的意願。
但員工配股畢竟是企業留住人才的重要工具,改正之道是應使公司分配給員工現金的誘因,不致優於員工配股。不過,企業為留住人才而設計的員工配股政策,通常會要求受分配股票的員工,持有股票期間超過《證交法》限定的六個月,這個問題也須同時考慮。
(本專欄隔周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