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是購併案件中很重要的資產,任何案子都應該要把重要的經理階層穩住,尤其在實地查核時就要掌握住核心團隊。」美商高盛亞洲證券台北分公司總經理張果軍說。
陳泰銘有備而來? 陳宏恩是國巨祕密證人?
事件肇因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國巨宣布購併飛利浦全球被動元件廠,購併金額高達新台幣一百八十億元,就在各界把焦點放在國巨成為全球被動元件大廠,對盈利成長的影響性時,飛利浦高雄建元廠(國巨標購後改名為飛元科技公司)六十八名員工,被挖走三十一名。國巨指出,由於這批人員出走,讓很多新產品計畫無法如期完成,經過半年多時間才彌補過來。
這三十一名從飛利浦離開的員工,後來和合森戴一義家族共同「創業」,於八十九年七月成立瑞鷹科技,生產被動元件,這家公司表面上看起來跟華新科沒有關係,由於成立時間點的巧合,及有飛利浦前高級員工投效,於是成為國巨陳泰銘兩年來鎖定的調查目標。
陳泰銘選在農曆年後「下手」,據他表示已有證據,不過,跟陳泰銘假扣押行動幾乎同時出現的內線交易案件,卻顯示內情複雜。
這件內線交易疑案是焦佑衡的前特助陳宏恩出面檢舉前老闆焦佑衡,在華新先進購併一家半導體公司時有內線交易,兩件看似無關的案子,幾乎同時爆發,尤其不少市場人士指證陳宏恩跟當初飛利浦離職員工有關,陳宏恩會不會是國巨的祕密證人,則有待司法機關調查了。
外界一度謠傳瑞鷹科技是一家人頭公司,也就是國巨指稱握有證據,證實幕後老闆就是華新科技。不過,二月二十五日由瑞鷹董事長戴義夫及三十二名員工具名刊登的聲明啟事指出,該公司係由戴義夫家族及公司十餘名員工集資設立,係獨立自主之專業科技顧問公司,既非華新科技或華新集團之關係企業,亦與焦家無任何投資關係。
瑞鷹科技員工聲明:不願加入國巨團隊
在員工聲明部分,員工指出,八十九年國巨標得飛利浦被動元件事業群後,他們被迫選擇繼續留任或離職,深入了解該公司經營風格後,全部不願意繼續留任,當時國巨願以加發五至十萬歐元及一年額外年薪做誘因,若干主管更以高於雙倍年薪的優厚條件挽留,但他們仍決定自行創業。
目前事件當事人除了焦佑衡尚未現身之外,該出面的都出面了。據了解國巨、陳泰銘均找妥國內知名律師團隊,針對這件案子進行沙盤推演。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瑞鷹科技真的和華新科有關,華新科最嚴重的是職業道德上的問題,既然退出購併行動,就不應該挖飛利浦的人。
不過,如果談到法律問題,國巨、華新科誰對誰錯就有得吵了。根據國巨對本刊的說明指出,在國際的購併案中,賣方為了讓買方能有所依據去評估購買價格,賣方會提供買方很多商業資料,包括業務資料、技術資料、工廠參訪、主要人員的面談及財務資料等。
國巨說,賣方基本上都以同業居多,也有些是以財務投資為主,也因此賣方均一定會要求買方簽份保密協定( NDA Non-disclosure Agreement ),規範買方若沒有購買成功,得接受二至三年的約定,不得使用這些資料、資訊及接觸賣方人員,作為對標的物的不公平競爭。
保密協定法律效力引發爭議
國巨指出,這是一個非常嚴謹的法律文件及常規,若有一個買方成功得標,買方開始根據財務資料去做實地查核( Due diligence ), 若一切符合原提供資料所述, 則簽約付款成交,若有人簽了 NDA 而不履行被查到,將會受到非常嚴厲的法律處分及求償。
不過,法律界人士指出,瑞鷹科技如果真的跟華新科有關,表面上看起來,華新科比較理虧,站不住腳,但是,細究起來,整個事件的法律層面似乎並不是完全站在國巨一方。
該人士說,華新集團是跟飛利浦簽下 NDA,當國巨買下飛利浦之後,這件交易內容是不是包含 NDA,也就是這份保密協定是否跟著移轉,仍有爭議,整個交易契約並沒有提到 NDA 移轉一事,如果最後法院認定沒有移轉, 華新科挖角疑雲在法律層面就沒有那麼理虧。
這也是華新集團在這個事件中,不一定會失敗的原因。一位有多年購併經驗的人士指出,追根究柢,國巨也要負一些責任,這個購併案是國內購併案的負面教材,購併案要成功,應該在實地查核時,就完成與主要人員的續約動作,而不是等到約簽完,才跟主要團隊談條件。購併案中「人」是很重要的資產,如果買了一家公司,重要主管都跑了,等於買到一家空殼公司。國巨、華新科挖角風暴,為國內將來購併案主要人員上了重要的一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