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地震重創花蓮觀光,縣政府為振興當地消費經濟,決定發放每人3000元的振興券,包括領取對象、地點,使用期限、防偽辨識等一一出爐,《今周刊》本次製作花蓮振興券懶人包,符合資格的民眾記得在期限內去領取!
花蓮縣政府編列10億元,發放32萬名縣民每人3000元振興券,委託中央印製廠印製,10月初已順利運抵花蓮。
據了解,只要是基準日113年4月3日設籍在花蓮縣的縣民、居留或定居地址在花蓮縣的外籍配偶或陸港澳籍配偶皆可以領取3000元振興券;3000元面額分別為500元及200元,「500元四張、200元五張」。
花蓮3000元振興券領取資格
- 基準日113年4月3日設籍於花蓮縣之縣民。
- 基準日已取得居留證、定居證且居留、定居地址在本縣的外籍(含大陸、香港、澳門)配偶。
- 基準日以前出生未及列冊設籍之新生兒且已於60天內設籍花蓮縣者。
領取地點:區分平日、假日
平日發放地點
假日發放地點
假日發放地點一共有「185處」,完整清單請點我。
領券時間、期限
- 平日:113年10月12日至10月13日,自上午9時起至下午5時止,於受通知之領取地點領取。
- 假日:113年10月14日至10月18日,自上午9時起至下午5時止,至戶籍或居留或定居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公所公告之指定地點領取。
超過發放期間,可以補領嗎?
「不可以!僅限於發放期間由本人親領或請花蓮親友依規定代領。」
同樣的,振興券領取後如果「遺失、毀損、被竊盜」,也一概不予補發喔!
領取時應備文件
- 滿18歲之成年人攜帶最新身分證、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及印章親自領取或依受委託應攜帶文件請他人代領。
- 未成年人應由父或母或其監護人攜帶身分證(或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印章及未成年人之身分證或含記事之戶口名簿代為領取。
-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其監護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受監護宣告人含監護記事之戶口名簿或法院監護宣告文件代為領取。
- 符合領取資格但於領取期間截止前死亡者,得由法定繼承人檢附死亡人之死亡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書、除戶之戶籍謄本、法院宣告死亡之判決)、足資證明其為繼承人之戶籍文件(如:含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新式戶口名簿)或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切結書領取。
家人符合領取資格,但於發放日前過世,可否領取?
花蓮縣政府回應,可以,得由法定繼承人領取,但需檢附3項文件:
- 過世家人的死亡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書、除戶之戶籍謄本、法院宣告死亡之判決)
- 足以證明領取人確實為繼承人之戶籍文件(如:含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新式戶口名簿)或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 切結書。(確定已經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協議好由領取人領取)
一定要帶領取通知單嗎?
花蓮縣政府回應,「不需要,但攜帶領取通知單可加快領取速度。」
如何請他人代領3000元振興券?
準備文件如下:
- 委託書正本。
- 委託人身分證、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或正反面影本。
- 受託人身分證、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
- 受託人印章。
使用期限、限制
花蓮縣3000元振興券使用期限已由原訂的113年12月31日延長至114年2月28日,適用於餐飲、購物、娛樂等多元消費場域,並同時享有多個店家及場域加碼優惠方案。
振興券使用限制
- 限於花蓮縣內消費使用。
- 不得找零、轉售、兌換或退換現金。
- 應於本府限定期間內使用,逾期失其效力。
- 不得繳納公用事業水費、電費。
- 不得購買菸品、商品(服務)禮券、現金禮券或儲值交易之行為。
- 不得繳納金融機構或實際從事融資行為營業人之授信本息、費用或信用卡帳款。
- 不得購買或投資股票、公司債、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保單或其他金融商品。
- 不得繳納罰金、易科罰金、罰鍰、稅捐、行政規費、汽車燃料使用費、勞保費、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不得使用於網路電商消費。
振興券防偽辨識4大設計
花蓮縣政府公開振興券樣式及防偽辨識4大設計,本次花蓮振興券分200元和500元兩種面額,振興券正面皆有花蓮縣徽圖示及英文「HUALIEN」字樣,背面則皆有花蓮縣地圖。200元面額為藍綠色,正面有蓮花圖案;500元面額為粉藍色,正面則是有朱鸝圖案。
除了振興券樣式,防偽辨識4步驟,分別是:
●看(振興券面上皆隨機分布防偽纖維絲,且迎光透視即能看到連續性浮水印)
●照(紫外光源照射下,振興券正面會產生螢光反應,顯現「奇萊山」識別意象)
●掃(振興券正面皆印有QRcode和唯一序號,只需使用手機掃描該QRcode,即進入至官方驗證頁面,確認是否為官方編碼;另掃描QRcode或輸入序號即能確認該振興券是否已經兌付,若為已核銷兌付則無法繼續使用)
●刮(振興券背面設有防偽塗層,使用硬幣輕刮會顯示「花蓮Hualien」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