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販賣機要開發票了!財政部對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這3項做為列管項目,考量業者需作業時間準備,以取得機台時間點為標準,訂有1年或6年輔導期。
在去年1月1日後取得的上述3類自動販賣機,輔導期為1年,應盡速開發票以免受罰,自今年(2023)1月1日起,若經檢舉或查獲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應依法處罰。而前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販賣機,雖有輔導期限,仍應儘早調整。
市面上自販機銷售多以「食品」、「飲料」及「停車費」機種居多,有消費者反映無法直接取得發票,業者也恐有逃漏稅之虞。
因此,財政部表示,根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8條及第32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自去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不過,考量營業人配合該項措施需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財政部前年10月訂定輔導期,由國稅局積極輔導業者開立發票。
此外,為了方便消費辨識,各區國稅局特別印製兩款紅、黃色標示貼紙,其中輔導期1年者為紅色貼紙,6年者為黃色貼紙,張貼在自販機上明顯位置。
財政部指出,截至去年10月31底止,張貼紅色標示貼紙的自販機共121台,販賣食品、飲料共107台,收取停車費計14台,經各地國稅局訪查,超過9成自販機已可自今年起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表示,為響應政府無紙化與節能減碳政策,各地國稅局將積極輔導營業人安裝可讀取載具的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以開立雲端發票,為環保盡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