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22日宣布統一發票新制,明年1月1日起,銷售食品、飲料、停車費的自動販賣機,必須逐筆開立發票給民眾。考量到業者需要時間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根據機台的新舊分別訂定1年或6年輔導期,期間可免處行為罰。
財政部表示,市面上自販機銷售以「食品、飲料」及「停車場」機種居多,但有消費者反映無法直接取得統一發票,業者也恐有逃漏稅之虞,影響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兌獎權益。
因此,財政部22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8條、第32條與「稅籍登記規則」部分條文及「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第4點、第5點規定,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以下稱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營業人以自販機收取停車費,須於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
另外,考量營業人配合此一新措施需時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依自販機取得時點分別訂定1年及6年輔導期間,期間內尚未能符合規定者,免處行為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在下列期限內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國稅局將積極輔導,除自販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一、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
(一)營業人使用之自販機為其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111年12月31日。
(二)營業人使用之自販機為其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116年12月31日。
二、以自販機收取停車費:111年12月31日。
財政部表示,自販機屬自動化設備,為響應政府無紙化與節能減碳政策,各地區國稅局將積極輔導營業人安裝可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開立雲端發票,為環保盡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