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餐廳裁員的阿鴨,擔任總鋪師的美夢破碎,心想此生再難有機會被人尊稱一句「阿鴨師」了,便計畫騎車載著表弟小明前往河濱公園散心。命運多舛的兩人見面立刻互相擁抱一下,感受溫暖。才出發沒多久,一輛路邊停靠的汽車便試圖「咻」地滑進車道,阿鴨見狀急忙扭轉龍頭,無奈汽車駕駛一踩油門就撞過來了,他根本閃不掉。
幸好這回僅僅是機車龍頭受損,兩人毫髮無傷。陷入「小明魔咒」的阿鴨,車禍後仍驚魂未定,手足無措,反倒是車禍專家小明在一旁插嘴:「為了確保自身的權益,應該要先打110報警處理。」員警到了現場,看雙方車輛受損的情形並不嚴重,便問雙方要不要自行和解?好好先生阿鴨二話不說便同意了,汽車駕駛見有機會免去一場訴訟,也欣然接受,並且表示願意替阿鴨將機車修好。
員警簡單作了筆錄,便取出一張「輕微事故自行息事表」,在表格上「本案無人受傷,毀損輕微,當事人均願自行息事,請求警方免予處理」的框框打勾後,要阿鴨和汽車駕駛在表格上簽名,接著又各發給兩人一張記載了車禍發生時間、地點及雙方姓名、車號及電話號碼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後,便先行離去。
阿鴨站在倒地的機車旁和肇事駕駛大眼瞪小眼,不知接下來應該要怎麼辦,三折肱而成良醫的小明,應該如何給予他們建議呢?
魔鬼藏在細節裡
狀況一 當雙方同意受損車輛,各修各的時候
當事人願意自行和解,就算沒有白紙黑字寫下來,「口頭和解」也會發生和解的效力,但不怕一萬,只怕萬一,如果雙方和解的共識是自己受損的車輛自己修,此時問題比較單純,只要各自將警方剛剛發給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拿出來,分別寫上「雙方同意各自吸收所受損害,互不向對方請求任何賠償」即可,記得雙方都要簽名並寫上日期喔。
狀況二 一方承諾修理他方受損車輛的時候
如果車禍肇事的原因很明顯是一方的過失造成時,只要肇事方承諾把被害方的車修好,雙方也可以自行和解。假設本件車禍是汽車駕駛應負全部的過失責任,那麼肇事駕駛在警方發給阿鴨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上寫明「本人某某某(即汽車駕駛)承諾修復阿鴨的機車」,簽名並寫上日期就可以了嗎?
問題一 阿鴨需不需要簽名?
肇事駕駛只在阿鴨持有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上寫下「承諾修復阿鴨的機車」,且只有自己的簽名,並沒有阿鴨的簽名,雖然這不是所謂的「和解書」(因為和解書一定要有雙方的簽名),但也可以看成是肇事駕駛單方面作成的「承諾書」或「切結書」。因此,無論阿鴨有沒有簽名,都不影響肇事駕駛在法律上已承諾修車的義務。
問題二 什麼時候修?到哪裡修?多久可以修理好?
肇事駕駛雖然承諾會將阿鴨的機車修好,但現實生活中,有些會說要先聯絡保險公司,有些則打算請自己認識的修車廠幫忙……等等,無法確定什麼時候修、到哪裡修?多久可以修理好?進而衍生受害人有機車卻無法騎,還必須負擔代步交通費的問題。以上的問題,如果雙方當場不能說清楚、講明白,對被害人而言非常不便!有鑑於此,雙方最好還是針對以上的具體細節,以和解書的方式,白紙黑字寫清楚,如此才能確保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