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計畫要從A地到B地,且又有重要任務在身的話,事先做好功課或許會比較妥當!日前台北市一名男子要到新北市的飯店面試,卻因在捷運車站內迷航了3小時,結果錯失3萬塊的工作機會,一怒之下竟告上法院,要求國賠,又在一審開庭時迷路了1小時,錯過辯論導致判決敗訴,宛如一場鬧劇真實上演。
時間回顧到2018年9月,台北一名林姓男子獲得了新北市新莊區典華飯店的面試機會,預計從信義區出發,行前事先撥打了新北市政府1999市民熱線,詢問交通路線建議,卻依然搭錯車種,困在車站內長達3小時,才抵達目的地。林男氣得指控1999話務人員沒有提供正確的路線資訊,也沒講清楚桃園機捷有區分2車種:「直達車、區間車」,才害他搭錯車,搭到沒有停靠新莊副都心站的直達車,導致面試遲到,失去月薪3萬元的餐廳工作機會,認為相關單位應負法律責任,因此求償國賠3萬元。
令人想不到的是,去年10月,一審在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開庭時,林男又因為途中迷路,遲到1小時才抵達法院,錯失了辯論機會,造成一審以一造辯論判決敗訴。板橋簡易庭法官認為,1999話務人員已提供正確的搭乘路線,林男可自主決定搭乘的時間、路線、班次,並非話務人員能預見,林男面試遲到與話務人員提供資訊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因此認定求償無據,判決林男敗訴。
一審敗訴後,林男不服判決再提上訴,稱自己不是新北市民,也不知道該如何抵達法庭,向人問路時,路人又報錯方向,才導致他遲到1小時,還沒陳述自己意見就被判敗訴,希望二審可以給予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
只不過,二審合議庭指出,按照法律,小額程序的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除非是判決違法,否則不得為之,林男沒有表明原判決有哪裡具體違背法令,認定原審判決沒有違法之處,不符合上訴規定,最終駁回林男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