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定義之「成年」年齡自20歲下修為18歲,並定於民國112年1月1日上路施行。
《民法》自1929年5月23日公布,並自同年10月10日施行,其中第12條有關成年年齡為20歲之規定,迄今未曾修正,已施行逾91年。
法務部表示,成年年齡制度,攸關自然人完全行為能力之取得,以獨立行使負擔民法上之權利及義務,對於社會生活影響深遠。鑑於現今社會網路科技發達、大眾傳播媒體普及、資訊大量流通,青年之身心發展及建構自我意識之能力已不同以往,社會各界亦迭有調降民法成年年齡為18 歲之倡議。
法務部指出,考量現今世界主要各國立法例多以18歲作為成年年齡者,與我國鄰近之日本亦於西元 2018年6月13日修正民法,將成年年齡自20歲下修為18歲(預計於西元2022年4月1日施行);且現行法制上,有關應負刑事責任、行政罰責任之完全責任年齡,亦均規定為18歲,與民法成年年齡有異,為免使外界產生權責不相符之感,經審慎研議後修正民法第12條規定,將成年年齡自20歲調降為18歲。
《民法》修正另依照「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法律要有最低結婚年齡的規定,明定「男女未滿17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男女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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