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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充公、首長官派 水利會改革合理嗎?

資產充公、首長官派  水利會改革合理嗎?
上百名農友在立院外抗議,反對政府「沒收」農民財產與自治權。

2020-07-08 10:58

立法院三讀通過《農田水利法》,擁有一五○萬名會員、千億元資產的農田水利會,三個月後改制為公務機關。這項立法預期能達成哪些效益? 反對方揚言聲請釋憲的理由又是什麼?

「反對霸占農民財產!」七月二日,上百名農民頂著烈陽集結在立法院外,高聲反對立院臨時會審議的《農田水利法》,要將歷史比中華民國還悠久的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但即使農民喊得聲嘶力竭,法案仍在五小時的表決大戰後三讀通過。今年十月一日起,全國十七個農田水利會,將正式改為農委會農村及農田水利署所轄的分署。

 

這項修法獲十七個水利會當中的十四個支持,但持反對意見者反應激烈,例如與桃園農田水利會淵源深厚的民進黨立委黃世杰,就不顧黨團決議堅持投反對票。前民進黨立委林濁水更批評,農田水利會是日本殖民政府不得不賦予台灣農民的自治權,如今卻被民進黨沒收,相當不可思議;前台南縣長蘇煥智則痛批法條違反《憲法》保障的生存權及財產權。

 

調度農水三百年  水利會高度自治、不容差池

 

看似與多數民眾無關,卻在台灣存續超過百年的農田水利會,究竟有何特殊意義與功能,竟能引爆如此重大爭議?

 

根據農委會資料,台灣的農田水利事業始於十七世紀,歷經荷蘭、鄭成功與清朝統治,水權觀念和農田水利管理制度逐漸成形,地主與農民會興建私人或合股投資的埤圳,例如瑠公圳、曹公圳等。日治時期,政府將「公共埤圳」與「官設埤圳」合併為法人單位「水利組合」,以管理民間水利事業,成為現今水利會基礎。

 

國民政府來台後,四十個「水利委員會」於一九五六年合併為「農田水利會」,《水利法》明定該組織具有「公法人」地位,且擁有資產與選舉權,是高度自治的「水利自治團體」,參與的農民可直接選舉出會長、組長等管理階層。

 

歷經三百多年的發展,全台十七個農田水利會,目前會員合計一百五十萬人,累積現金資產七七九億元、不動產一千五百多億元,雇用二六三七名員工,灌溉面積三十一萬公頃,接近全國實際耕作面積的二分之一。

 

水利會的組織脈絡看似複雜,但實際任務說穿了就是「引水灌溉」。如同家庭用水仰賴自來水公司拉管線至住家,農地灌溉水源,也須仰賴水利會從水庫到埤塘,興建水路引水;在防汛、灌溉等不同時期,各區域的小組長、班長,得機動依不同需求清淤、開關水門,一有差錯,就可能導致水患或旱害,直接衝擊農民收入。

 

既然水利會一向由農民自治,近年也未聽聞重大弊端,改制為公務機關的效益何在?

 

水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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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農田事業  也為根除地方勢力

 

根據農委會說法,此舉是為確保糧食安全。全國六十八萬公頃可供糧食生產的農地,仍有三十七萬公頃未納入水利會管理;此外,因水利會公權力不足,無法即時防止灌溉水源被汙染,因此二○一八年,立法院就三讀通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明定今年十月一日將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

 

第二階段提出的《農田水利法》,則處理資產與改制細節。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在三讀通過當晚召開記者會,強調農田水利會改制後的優點,首先是將本來不屬於水利會內的三十七萬公頃農地納入灌溉;改制後公務機關可以行使公權力,統一調度全國農水資源,並且訂定灌溉水質基準值,取締汙染灌溉水質等行為。

 

此外,農田水利會改制後的資產及負債均由國家「概括承受」,資產將納入行政院農委會設置的十七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專款專用,農委會每年還將補助六十億元,並使財務公開透明。原本的工作站與小組成員繼續運作,而不具公務員身分的工作人員,則以組織法規定職等晉用。

 

不過,這些利多條件,卻無法說服全國水利會自救總會會長、桃園農田水利會會長黃金春。「修法初期,民進黨稱水利會有派系、暴力問題,隨後又改批反對者是少數『既得利益者』,理由一變再變,其實就是為了奪財產與自治權。」他在法案通過隔天接受採訪,氣憤難平。

 

黃金春分析,灌溉水質被汙染問題,早就可以由環保署與地方環保局取締,不需疊床架屋由水利會一起負責;而現有的灌溉區早已面臨水源不足困境,他無法理解農委會為何宣稱能藉由新增的三十七萬公頃灌溉面積來調度水源。

 

至於政府「概括承受」資產與負債,在黃金春眼中猶如沒收私有財產,就像小孩收到壓歲錢之後,被父母以「代為保管」名義存入銀行,並宣稱「未來一定都會用在你身上」,顯然於法不合。

 

曾任雲林農田水利會長的國民黨立委林文瑞無奈搖頭說,「農田水利會是服務單位,非營利單位,以前農友一通電話,該區幾乎二十四小時待命的班長、小組長就得出門協助處理灌溉、清淤事宜,改制後負責管理的公務人員,願意如此服務嗎?」

 

林文瑞說,因為會員自行選舉組長、班長,可互相監督,水利會也能站在農友立場,協助興建重要水利設施;但成為公務機關以後,無論資金使用,執行業務,都須遵照行政流程,未必能維持既有效率,「在相關子法與配套未明之際,改制後的未知數太多,政府溝通不足,即使現在無立即影響,難保上路後一一浮現缺點,恐影響台灣農業發展。」

 

事實上,正反雙方沒說的真相,是農田水利會因長期自辦選舉而產生綿密組織系統,得以影響選舉結果。行政院執意立法改制水利會,不無根除地方政治勢力的用意。

 

然而,儘管法案三讀通過,水利會是否能順利改制,仍存在變數。

 

釋憲爭點  公法人是私產或公共財?

 

蘇煥智表示,法案上路後,自救會將立即提起停止執行訴訟;立法院國民黨團也正展開連署,只要有超過三分之一立委(三十八席)提案,就能聲請大法官解釋《農田水利法》有無違憲。

 

在法界人士眼中,反對方訴諸的法律戰能否扭轉局勢,關鍵爭點在於「公法人是否可主張基本權?」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在立院五月舉辦的修法公聽會書面報告中指出,農田水利會承擔行政任務,是國家間接行政的一環,被視為「國家延長之手臂」,意即雖不受《國有財產法》管理,但仍視為公有財產;《憲法》保障的私人基本權、財產權,原則上並不包含「公法人」,水利會當然得配合政策轉型。

 

研究《憲法》的律師簡陳由進一步解釋,農田水利會的運作形態像「民間社團結合行政機關」,雖然是法人社團、有私人財產,但肩負的任務卻是公共事務、展現公權力,《憲法》在這起案例上究竟是該保障私有財產,還是促進公共任務,確實有裁量空間。

 

簡陳由認為,會員繳交的會費無疑是私有財產,但將水利會法制化的手段,一旦公共利益高於私利,且設立基金後的財產更具公益性,就無侵害私有財產權問題;反之,若大法官權衡之後,認為公益性不符合比例原則,就有可能宣告法律違憲。

 

農田水利會改制立法已成為既定事實,但可以預見正反雙方仍將透過法律途徑再次對決。農委會必須在十月新制上路後立刻證明,改制不僅不會影響農民權益,更能增加灌溉與維護水質效率,才能有效弭平爭議,並對司法體系證明修法公益性。

 

水利會

前台南縣長蘇煥智(左二)認為《農田水利法》違憲,摧毀草根民主。(圖/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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