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自民國100年公布後一年施行,環保署分別於103年及106年分別公告第一批與第二批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場所。高雄市共有179家屬於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場所(大專院校22家、圖書館34家、博物館/美術館4家、醫療機構12家、社會福利機構1家、政府機關辦公場所10家、捷運車站/航空站/鐵路車站33家、金融機構1家、展覽室1家、電影院11家、視聽歌唱場所14家、商場/百貨公司28家及運動健身場所8家等)。
高鐵左營站巡檢
去(106)年環保局進行50家場所抽測檢驗,檢測結果超出規定項目共計有10家。主要以二氧化碳5家、細菌3家、PM10 2家。除依規定要求各不合格場所限期改善外,亦須於場所入口明顯處張貼告示公布違反規定項目、時間、及限期改善日期等資訊。
室內空氣品質公告場所應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專責人員、製作維護管理計畫書、每兩年實施定期檢測及申報、並不定期巡檢室內空氣品質,以維護室內空氣品質並符合法規項目標準。
環保局呼籲各公告列管場所應盡速派員取得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證照,並為自身場所建立維護管理計畫書且確實執行,倘違反將處1萬到5萬元罰鍰。市民朋友或場所可逕自上環保署室內空氣品質資訊網(https://iaq.epa.gov.tw/indoorair/index.aspx)查詢相關資訊,共同監督維護室內環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