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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購金融商品 回歸基本面自保

選購金融商品 回歸基本面自保

2013-07-30 14:12

以前在金融業服務時,公司高層最常講的話就是:公司的目標就是要做到one-stop shopping,讓消費者「一次購足」所有的理財商品與服務,當初聽起來覺得相當有道理,但是現在則相當懷疑其必要性了。

以前在金融業服務時,公司高層最常講的話就是:公司的目標就是要做到one-stop shopping,讓消費者「一次購足」所有的理財商品與服務,當初聽起來覺得相當有道理,但是現在則相當懷疑其必要性了。

美國1999年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GLB),廢除區隔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與保險的Glass-Steagall法,讓業者可以跨界經營。但是2008年的金融風暴卻讓全世界都吃足了苦頭,一直到現在經濟還不能穩定成長。當時我陪客戶夫婦倆去跟一家銀行爭取,看如何妥善處理他們的雷曼兄弟連動債的投資損失(已經虧損了80%的本金),當我把連動債的產品說明書拿給銀行經理看,指出它英文的說明書最後一條明白寫著:「本產品只能銷售給法人機構,不能銷售給個人。」那銀行經理當場愣住說:「真的有這一條嗎? 」

沒錯,雷曼兄弟連動債的投資說明上是真的有這一條說明,只是銷售的人員應該也沒有人有空去研究它的原文說明書,整個銀行也許只有當初負責產品設計的人曾經看過這個條文,但雷曼兄弟這家100多年歷史的投資銀行怎麼可能出事?商品還是先賣了再說吧!華爾街的金融業者大家愈玩愈大,明明沒有貸款能力的人可以給他二胎貸款,然後把他們在銀行的不良債權,再包裝後變成另外一種投資工具來銷售。投資銀行像雷曼兄弟等也無所不用其極,包裝愈來愈多複雜到連金融從業人員都看不懂的商品在銷售,終於在2008年爆發金融風暴,影響了全球經濟,一直到現在還餘波盪漾。

後來美國於2010 年7 月15 日,通過「陶德-法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法案又名Dodd-Frank Act(簡稱DFA),以加強管理衍生性商品風險連結不明,且所受管理程度不足的問題;為了加強消費者保護也設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The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Bureau;CFPB),利用CFPB 為消費者保護專責機關,這個機構雖設於聯準會Fed之下,但有獨立預算與獨立首長,算是職責區分相當清楚的單位。

台灣也在2011年6月29日公佈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在其第 1 條總則就有明白宣示: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以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特殊的是其第 4 條條文:

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

一、專業投資機構。

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

前項專業投資機構之範圍及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此法,現在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辦理民眾申訴案和協助評議委會的各項審查,評議一旦成立,民眾可在90天內將評議書送到法院核可,銀行及其他金融業者就須強制執行。

但是可惜的是此法訂有「排富條款」(第 4 條條文):該評議處理機制,僅供財力在3000萬元以下的弱勢消費者使用。在這項法規中的金融業涵蓋面很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

換句話說現在你只要有金融商品消費糾紛,不管是銀行、證券或保險業者等,你可以找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他們會做出裁決,如果是金融業者需要賠償消費者,他們的裁決就視同法院判決,金融業者就必須賠付給消費者。

不過也不用對此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太過寄以厚望,因為它的給付是有額度限制的:

1.銀行業及證券期貨業所提供之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其一定額度為新臺幣 100萬元;

2.保險業所提供之財產保險給付、人身保險給付(不含多次給付型醫療保險金給付)及投資型保險商品或服務,其一定額度為新臺幣 100萬元。保險業所提供多次給付型醫療保險金給付及非屬保險給付爭議類型(不含投資型保險商品或服務),其一定額度為新臺幣 10 萬元。

因此,首先這法規的排富條款就已經排除了一部份的人,再來是它即使爭取成功,能夠拿到的給付也蠻有限的,例如:目前保險保額100萬是相當基本的保額,但是即使你有再多的保單,它最多也只有給付100萬元,因此多數人應該也是只能把它當成是跟保險公司爭取未果,在走上法律途徑解決前的最後的一個方式吧!

不過根本解決之道,應該還是消費者本身在購買金融商品前要慎重選擇。在理財規劃上我們碰到民眾對保險有一些錯誤的認知,導致其購買的保單無法達到想要的效果,在此僅舉幾個常見的迷思:


1. 儲蓄險等同於定存嗎?

可能有些業務員會習慣於把保單的預定利率當成銀行的定存利率做訴求,實際上保險公司跟銀行的成本結構不同,保單的預定利率並不等於定存利率或投資報酬率,因為保戶所繳的保費,保險公司要先扣除行政成本和保險成本之後,才能依預定利率計算之後的分紅與給付金額等,一般儲蓄險保單的預定利率是無法等同於銀行的定存利率的。

另外一個原因是保單無法隨時解約而不會有損失,如果你在銀行有一筆定存,你提前把它解約了,損失的是不能賺到原先銀行要給你的利息,但是保單如果你中途解約,最後拿到的錢是會被收取解約費用的。

 

2. 反正是保障跟存錢,買愈多愈好?

保險費支出通常是長期的,而且時間相當長,既然是這麼長年期的支出,就應該列入固定支出預做規劃。看到太多例子是很多人被保費支出壓的喘不過氣來,可能還要用舊保單借款的款項來付其他保單的保費,或是用信用卡來支付保費,而因此要去支付信用卡的循環利息。如果這些狀況發生,代表你的保單整體需要做一番徹底的檢討,跟做適當的調整了。保單絕對不是愈多愈好,當保費支出已經變成你的財務嚴重負擔的時候,它其實已經失去了它原本的保障功能了。

看到這幾年的金融情勢的變化,真的覺得讓一切回歸基本面最好,金融業者應該思考他們的強項是在那裡,專注把他們的本業做好,否則就會像超商業者一樣,販賣品項與服務包山包海,於是你就會發現一個消費者站在你前面,只是為了訂一盅佛跳牆,店員手忙腳亂的翻一堆表格跟消費者解釋,無辜的你卻要在後面苦等15分鐘還沒輪到你,你願意接受這樣的情況嗎?

消費者也應該慎選金融業者,讓銀行、保險、投資業者各司其職、回歸他們的本業,強去要求保險業者擔任銀行或投資業者的角色,結果可能跟你的預期會有不小的落差,檢視自己的需求讓保險發揮它該有的保障功能,也許是最萬無一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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