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業者因遭遇疫情無法營業,為鼓勵消費者共體時艱,不因此終止契約,造成產業營運雪上加霜,消保處制定新規表示,一旦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並發生社區感染時,民眾可向業者暫停會籍,停權期間免繳月費、會籍可順延。
隨時代環境變遷,健身產業發展態樣日趨多元,糾紛也日益增多,消費者保護處今(27)日公布「健身服務定型化契約規範」,列出6大項規範重點:
一、明確記載健身服務資訊
健身業者(包括健身中心及健身教練)除在契約中,必須明確記載契約起訖期間、服務項目(包括健身設備、健身堂數)、總金額、教練與學員之她比例、指定教練姓名等外,健身場所容留人數、未開放使用(維修中)的健身設施及健身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等重要資訊都應該清楚揭露。
二、杜絕假分期真貸款交易
為避免健身業者搓合消費者與第三人(例如:資融公司)進行貸款,當業者發生營運不佳致消費者無從進行健身服務時,仍需繼續繳納分期貸款之不公平狀態,本契約明訂此時消費者可檢具資料停止向第三人清償之所剩餘之貸款。
三、因應疫情增訂衡平規定
為使健身業者因遭遇疫情無法營業,鼓勵消費者能共體時艱,不因此而行使終止契約權利,造成健身業者之生存更加雪上加霜,消保處增訂,當指揮中心一級開設並發生社區感染時,位於該社區之直轄市、縣(市)健身中心擁有會籍的消費者,可向健身業者申請暫停會籍,於停權期間,免繳月費,會籍有效期間順延,替代消費者可主張終止契約請求健身業者退還已預繳的費用。
四、強化各種終止契約之事由
為降低因終止契約所造成之消費糾紛,當健身業者有業者營業場所搬遷或營業場所總面積縮減逾20%、提供的運動器材設備或指導員等少於契約約定20%或有其他可歸責業者之事由,消費者行使終止契約權利時,健身業者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未提供服務之堂數比例計算後餘額退還予消費者,倘係可歸責於業者,消費者並得請求違約金。
如果是不可歸責於消費者及業者雙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時,業者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消費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五、規範業者贈品之處理
為避免健身業者藉由贈送商品(會籍)等誘因吸引消費者締約,然而於消費者主張終止契約時卻將贈品(會籍)價額納入計算費用額度之消費爭議,消保處明訂,當健身業者以商品為贈品,於終止契約時,業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商品價格。所贈之內容為會籍時,所贈送之會籍期限也應一併納入計算。
六、要求業者提供履約保障機制
業者應就預收費用50%額度,提供履約保障。但逐堂或按月收款者或預收費用累計金額在新臺幣5000元以下者,不在此限。
消保處呼籲業者,所提供的服務契約內容應符合前揭規定,違反者,主管機關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令限期改正而不改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