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年輕人家庭工作兩頭燒,若家中長輩有長照需求,家人又無法協調分攤工作,實在難以獨立負擔照顧責任。若不想將長輩或家人送往安養院,聘僱外籍看護是唯一選擇。
站在雇主家庭角度,想請一名「專業看護」卻來了一個「會獨立思考、有情緒的人」,期待落差容易產生衝突。
另一方面,外籍看護隻身來台,不僅要學習語言、適應文化,24小時住在雇主家,壓力其實不小。若照顧患有失智、癱瘓或疾病重症的家庭,勞心勞力的照顧工作非一般人能想像。
這些年來,關於雇主與外籍看護之間摩擦或爭執,受照顧者受外看虐待的社會新聞層出不窮。外籍看護不堪受照顧者性情多變,控受虐、甚至逃脫也時有耳聞。
本文從法律面出發,給照顧家庭、照顧家屬參考,若與家中外籍看護產生衝突,該如何避免紛爭、又有什麼眉角?
爭議無法源保障 僅能靠仲介調解
在台灣,除特殊職業外,所有的職場勞動皆適用於「勞動基準法」,工時、工資或勞動條件皆有明確規範,部分條件由勞工與雇主雙方協議。
請一名外籍看護到家裡來照顧長輩,目前並不適用勞基法,勞動契約皆為勞工母國與勞動部協商結果,並非雇主與勞工間的私人合約。
因此,外籍看護到家裡來陪伴長輩、餵食等,從事身體照顧的工作,卻很難主張契約以外的工時、加班費以外的休假。
台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長葉琇姍指出,外籍看護與雇主家庭在實務上的衝突,往往源自「照顧品質認知的落差」,雇主家庭照顧安排的方式、需求與外籍看護提供服務落差太大,就容易引發衝突。
舉例來說,照顧空檔能不能滑手機,外籍看護能不能午休等。
「大多的衝突都是想要轉換(雇主/外籍看護),雇主想要轉換外籍看護,或是外籍看護以受虐、主張工時及休假不合理等原因,想轉換雇主。」
然而,雙方在家庭場域內的衝突沒有具體法源可判準,只能先透過仲介調解。
若調解不成,在仲介、雇主與外籍看護三方同意下,可協議轉換雇主;若有一方不同意,則可能產生衝突。
舉例來說,外籍看護可能不做事、消極怠工,蓄意引起衝突,日前曾傳受照顧長者不堪外籍看護照三餐尖叫、咆哮,同意轉出個案;過去也有外籍看護受雇主家庭蓄意刁難、虐待。
過去一年由於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外籍看護供不應求,大多雇主因難補人,不願看護轉出,部分家庭的衝突便越演越烈。
常見爭議:遺棄、傷害、過失致死
去年有一名印尼籍外籍看護因想轉換為工廠工人,向雇主要求加薪或轉出。由於照顧家屬無力獨立照顧高齡90、半身中風的奶奶,拒絕其要求。
從談判破裂當天開始,外籍看護即不願做事。一日,勉強可自行移動的奶奶半夜上廁所滑倒、仰姿在地。外看聽見呼救聲後,並未立即攙扶,讓奶奶獨自在冬天的冰地板上躺上近半小時。
隔天清晨,家屬發現奶奶狀況不對、緊急送醫已不治。
律師方浩鍵指出,家有外籍看護的雇主中,最常見3大訴訟類型為:一、遺棄:外籍看護蓄意留下無生活自理能力的長輩逃跑或失聯;二、虐待、毆打照顧者等傷害罪;三、過失致死。
外籍看護與雇主家庭因照顧不當產生的衝突,只要不涉及「刑事」案件,轉換雇主後即可解決,若未能解決,才會進入司法訴訟程序。
方浩鍵表示,目前裁判個案爭議最好的方式,即為裝設監視錄影器,讓畫面跟歷史自己說話。
避免觸法 裝監視器應先告知
不過,裝設監視錄影器還是有「眉角」!
方浩鍵指出,外籍移工有隱私權保障,若雇主在外籍看護不知情的情況下,可在客廳、餐廳等半公共的地方裝設監視器。
但若裝設在長輩房間,若外籍看護與長輩同住,必須要先行告知,否則會有觸法之虞。
唯一例外是,外籍看護曾有虐待的可能性,雇主家庭在第一次發生後,合理懷疑不當對待,因「存證目的」裝設,才能在外籍看護不知情狀態下裝設監視器。
民事求償難度高 最佳結果是:和解
勞雇雙方因刑事照顧問題鬧上法庭,家屬也可能向外籍看護額外提出賠償金等民事訴訟。
然而在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不暢的前提下,外籍看護可能直接離境,待冗長的訴訟程序結束後,家屬能領的也只是「一紙判決書」。或者,外籍看護在台沒有財產,家屬也很難實際領到賠償金。
方浩鍵直言,「法律有極限,最好的情況即是雙方達成共識和解,外籍看護能因家屬原諒縮短刑期、緩刑,並能繼續在台工作;而家屬也能從外籍看護新工作的薪水中,取得一定比例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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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台灣國際勞工暨雇主和諧促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