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購置、使用電腦斷層掃描儀,近年出現應從「醫院」鬆綁至診所或健檢中心的聲浪。
醫界各有立場,但一份長達八年的研究,將左右預防篩檢政策,讓此決策明朗化。
根據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六月二日公布的《二○一七年癌症登記報告》,癌症時鐘再度快轉十六秒,代表每四分四十二秒就有一人罹癌。其中,肺癌雖排名十大癌症發生率第二順位,但一七年共九二三五人死亡,是死亡人數最多的癌症。此外,去年肺癌造成的健保相關醫療支出,花費逾一三七億元,是擠進健保最燒錢九大疾病當中唯一的癌症。
然而愈來愈多的研究證實,透過「低劑量電腦斷層掃描」(LDCT),有極高機會可早期發現肺癌。綜合研究與統計結果,融合出一個最近醫界熱鬧討論的大哉問:「目前對於設置電腦斷層掃描儀(CT)的醫療機構層級限制法規,是否應適度解禁?」
想篩出「新國病」 仍欠設備
此主張不難理解,既然肺癌已是新國病,而LDCT能早期發現危險,讓更多醫療機構設置儀器,方便民眾進行檢查,可有助於及早發現、及早治療。但是否讓基層診所、健檢中心都可設置電腦斷層儀,正反兩派長期激辯。
要理解各自立場,得先從法規談起。時間回到一九八三年,衛生署(現衛福部)公布《醫院診所購置及使用精密醫療儀器設備輔導辦法》,針對「電腦斷層掃描儀申購標準」,規定須為「地區綜合醫院」或「地區專科醫院以上醫院」等才能購置電腦斷層掃描儀。
八六年《醫療法》上路,據其頒布的《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限制使用人員資格,而《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則規定,能操作CT的醫療機構為「醫院」,成為不普及的原因。
但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許珍珍質疑,《醫療法》規範的「醫療機構」為「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並無明確定義為醫院,據其頒布的《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卻將施行或設置CT等儀器的醫療機構限縮為「醫院」,恐有逾越母法(即《醫療法》)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