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今天宣布,自8月1日起內含雷尼替丁(ranitidine)成分的胃藥將全面禁用,若醫院、藥局、診所仍持續販售、使用,將依消保法開罰新台幣6~150萬。
食藥署表示,近期因國際間發現含雷尼替丁成份的藥品,會因放置時間、保存溫度等造成N-亞硝基二甲胺(N-Nitrosodimethylamine, NDMA)含量逐漸增加,增加致癌風險,美國、歐盟已有數國展開藥品回收作業。
食藥署藥品組科長洪國登表示,國內共有36款藥品含有雷尼替丁,但因這些核准藥品的保存期限過長,約在2到4年間,無法保證每款藥物在過期前的NDMA有辦法符合規定的96mg,因此食藥署決定先進行下架,之後再展開回收。
洪國登說,從健保資料庫上來看,含雷尼替丁的藥物國內用量大約是1年8000萬顆,算是常見的胃潰瘍藥品,也由於國內用量大,目前已陸續有廠商開始回收,像6月中化就已開始進行,今天食藥署也有向其他廠商發布回收訊息,目前數字還在統計中。
至於罰則部分,洪國登指出,若8月1日後仍有醫院、藥局、診所在使用、販售,可依消保法開罰新台幣6~150萬元,但若是已被要求進行回收的廠商未在期限內完成回收,則可依藥事法開罰20~500萬。
洪國登說,由於先前國內有關雷尼替丁的藥物保存期限過長,因此未來廠商若想重新將藥物上架,必須先將保存期限縮短才能進行,並經過安定性試驗通過後才能申請。
▲含ranitidine藥品許可證清冊。(圖/食藥署)
※本文授權自中時新聞網,原文見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