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周刊編按:台灣法律史上歷經再審、非常上訴、再審等救濟程序最複雜的諸慶恩案,於諸慶恩離世後22年,終獲無罪判決確定,並創下我國檢察官成功為死亡被告平冤的司法先例。
《今周刊》曾於2021年2月的1259期,以封面故事完整解析監察院對「石木欽案」的230頁報告,揭開司法最黑暗一幕,其中就提到當時台灣高檢署就與富商翁茂鍾案有關的諸慶恩案,決定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目的只有一個,還諸慶恩及其家人一個清白」。
根據最高檢察署27日新聞稿,本案於台灣高檢署檢察官首次聲請再審遭駁回確定後,最高檢察署林麗瑩檢察官、台灣高等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黃冠運檢察官及花蓮地檢署陳佳秀檢察長等人仍未放棄,持續以專案團隊發揮「檢察一體」的精神接力救濟,貫徹公義。
不僅如此,監委王美玉也在幕後為本案奔走,出力頗多。
最高檢察署指出,綜觀全案歷經再審、非常上訴、再審等非常救濟程序前後逾四年,終於使諸慶恩於離世後22年獲得無罪判決確定,創下檢察官成功為已死亡被告平冤的司法先例。
諸慶恩案歷經翁茂鍾與審檢調警不當往來曝光,非常上訴、開啟再審等 22年後終於無罪確定
巴黎銀行(時為百利達銀行)前經理諸慶恩,被控偽造定存單,遭佳和實業前董事長翁茂鍾追債誣陷,案件上訴三審時諸慶恩含冤病故。全案迄今22年,歷經翁茂鍾與審檢調警不當往來曝光,非常上訴、開啟再審等救濟管道等,台灣高等檢察署今指出全案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無罪確定。
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一審獲判無罪,二審逆轉改判4月、緩刑3年,全案上訴最高法院期間,2003年5月24日37歲諸慶恩病故,案件不受理判判決。
富商翁茂鍾與檢警不當往來曝光,打開檢方為諸慶恩平反契機
20餘年後,富商翁茂鍾與司法、警界不當往來曝光,檢察總長邢泰釗為諸慶恩平反,前年聲請非常上訴成功,撤銷最高法院不受理判決,高檢署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年1月裁定開始再審。
高檢今指出,諸慶恩偽造文書案高院開始再審,此案於2000年11月28日判決後,台北地檢署在2001年1月12日提起上訴,經高檢署檢察官檢視此案判決確定前、後的全部卷證,認為原署檢察官上訴並無理由,高院裁定開始再審後,經詳予審酌,認應撤回全部上訴,本案一審無罪判決確定。
高檢署提出四點理由:
一、被告主觀上並無明知而登載不實之直接故意,顯與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構成要件有間。
二、銀行實務上,開立交易單僅屬交易之憑據,而收付款乃是由應收款項帳務人員處理,於填製交易單時,並不以有收款為必要,是單以會計傳票記載認定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與交易實務有間。
三、百利達銀行以自有資本,自發自買供執行擔保之非市場流通定期存單,依當時法規並無規定需要有實際的存款收入才可以發行,而本件判決後,依民事確定裁判及所認定之事實,足認百利達銀行既需對其發行之定存單負責,怡華公司亦未因百利達銀行所提供擔保之定存單而受有無法獲償之損害,原署檢察官上訴認被告行為致生損害於百利達銀行、怡華公司或生公眾損害,尚有誤解。
四、原署檢察官主張「被告不得以法無明文禁止主張免責」一詞,顯與罪刑法定主義相違。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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