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因貪污案停職中,案件已到二審,週四(1/2)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立法院組織法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本案審理。
對此,熟悉政治案件的律師黃帝穎分析,法界普遍對於《立法院組織法》目前高院所指的32條第1項,有關於立委聘任助理的相關規定,並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的質疑。高院的違憲見解,跟法界普遍意見有很大的落差。
此外黃帝穎也表示,依照國民黨、民眾黨日前主推的《憲法訴訟法》修法,釋憲必須有 10 位以上的法官同意才能開始審理,該法適用後,第一個被影響的可能就是高虹安,因為案件恐無法審理。
而高院的做法,泛藍政論名嘴黃智賢也不買單,質疑「高院法官有閱讀障礙?」黃智賢表示,立法院要救高虹安跟柯文哲,就乾脆直接把貪污治罪條例整部法律廢掉。台灣直接貪污合法化,這樣比較快。「貪污除罪化以後,大家都來做貪官撈錢。」
高院週四新聞稿指出,合議庭審理高虹安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經審視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依合理確信,認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
而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因此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憲,並於2日裁定停止本案審理。
《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高院聲請釋憲 律師:與法界看法有落差
對此,律師黃帝穎指出,法官要聲請釋憲,他必須對於法律有「違憲的確信」,依照《憲法訴訟法》跟大法官釋字第 371、572 號解釋的意旨,法官要形成對法律的違憲確信,才能主動聲請釋憲。
黃帝穎進一步說,但是高院聲請釋憲的理由中,《立法院組織法》並沒有違憲問題,法界普遍對於《立法院組織法》目前高院所指的32條第1項,有關於立委聘任助理的相關規定,並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的質疑。
黃帝穎解釋,所謂「法律明確性原則」,包括「可預見、可理解、可審查」,回到《立法院組織法》有關助理費用的條文,是規範國家聘任的公費助理,並沒有「不可預見、不可理解」的問題。所以高院在這邊所講的「有違憲確信」,其實跟法界的看法有很大的落差。
▲ 高虹安高度肯定合議庭從憲法的高度以及人權保障的角度,聲請宣告違憲,同時她也再次重申,「我沒有貪污不法,希望能盡快還我清白。」 圖/取自高虹安臉書
藍白推憲訴法修法 律師:高虹安恐第一個受害
由於高院已經提起釋憲,黃帝穎說,下一步高虹安的案件有可能繼續拖下去,依照國民黨、民眾黨日前主推的《憲法訴訟法》修法,釋憲必須有 10 位以上的法官同意才能開始審理。該法適用後,第一個被影響的就可能是高虹安,因為案件恐無法審理。
黃帝穎指出,高虹安目前的法律狀態是,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欺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又根據《地方制度法》,目前處於持續停職的狀態。
可參選新竹市長 但選上仍會因有罪停職
黃帝穎說,若高院的釋憲聲請讓高虹安貪污案拖延下去,高虹安的狀態就會一直維持在「貪污有罪、依法停職」。
黃帝穎說,高虹安當然還是可以繼續參選新竹市長(褫奪公權4年尚未定讞),因為《選罷法》並沒有禁止有罪判決者參選。但即使當選,高虹安還是會因為一審有罪停職而無法上任,「當選也毫無意義」。
▲ 高虹安在一審宣判後,立刻宣布退出民眾黨,圖為高虹安拜訪民眾黨團。圖/取自高虹安臉書
法律學者:若2026年官司未定 高虹安仍具參選市長資格
曾代表民進黨參選上屆新竹市立委的陽明交大科法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指出,此條文在立法院行之多年,過往如有立法委員違法使用助理費或詐領補助款,均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相關刑罰處理,承審高虹安市長貪污案件的二審法院合議庭,如認為本條有問題,要聲請釋憲,當然是法院的權力,不過到底哪裡違憲?哪裡不明確?也要在聲請書內明確指出。
「否則,為何過往貪污案件均不認為立法院組織法有違憲問題,唯獨審理到高市長突然變成有疑義?」林志潔表示,若無法說明,可能在形式上就無法通過憲法法庭要接受審理的門檻。
至於大家擔心聲請釋憲是否會拖延案件?林志潔說,貪污案件的審理要三級三審確定,高虹安才會被解職,目前僅是「停權」狀態,二審若無罪,高也可以復職,即使二審有罪,高市長上訴到最高法院,也可能又被發回更審,所以,要三級三審判決確定,應該還要2年以上,勢必會到2026年。
林志潔說,高虹安在2026年縣市長選舉前,貪污案件本來就很難確定,此時停審與否,大概也只是繼續向後遲延確定的時間。
林志潔指出,高市長在2026年縣市長選舉時,若當時貪污案件判決尚未確定,她也沒有其他有罪判決需要服刑,則仍然具備參選資格。但若高虹安有其他犯罪行為案件判決確定,則依據地方制度法,非直轄市之縣市首長,如果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沒有緩刑宣告,也就是犯罪必須要入監服刑,要由內政部來解除職務。
林志潔舉例,高虹安之前曾犯誣告罪,一審被判處10個月有期徒刑,沒有緩刑,如果二、三審判決相同,則高虹安要入監服刑,當然要被解職。但是因為誣告罪並不在排黑條款中,高市長被解職,如果坐完牢服刑完畢,未來還是具有參選資格。
為何高院要釋憲?泛藍名嘴:沒膽判高虹安無罪
泛藍政論名嘴黃智賢指出,立委助理薪資是國家給的,以預算編列,所以直接匯入助理帳戶,「助理薪資」完全不是給立委用的錢,給立委用的叫做「辦公事務費」,是另外編預算。
立委出國補助,各種其他補貼,也都是編列其他預算。
黃智賢質疑,不知道高等法院法官,是否有閱讀障礙?還是高虹安背後的政商勢力太強?所以高院只好釜底抽薪,直接說這法條違憲。高虹安利用公費助理,向立法院申報公費薪資,然後強制助理把部分的公費,交給高虹安使用。「這不是貪污,什麼才是貪污?」
黃智賢指出,高院法官暗暗支持高虹安拿助理的錢,可是因為法律規定太明確,證據實在太確鑿,他們無法、也沒膽子枉法裁判,判高虹安無罪,所以,才有這顆餿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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