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因京華城及政治獻金案遭起訴,檢方在週三(1/1)第二度抗告成功,台北地院於周四(1/2)晚間18時召開第三次羈押庭,經訊問3小時15分鐘,於9點15分結束,合議庭將於10點40分諭知裁定結果。
最終11點裁定,4人全部羈押禁見,送回土城看守所,確定無法在家吃年夜飯,柯文哲聽到裁定結果後面無表情,要求聯絡妻子陳佩琪。柯文哲的律師鄭深元則是表示,將提起抗告。
至於已經繳納的保證金,在羈押禁見確定若沒抗告,或抗告駁回,具保人可聲請發還保證金。
柯文哲開庭火力全開:你們如果要繼續關我就直接說!
柯文哲週四開庭時火力全開,批評檢方邏輯很奇怪,稱他不是因為辭去黨主席就沒影響力,那他在土城看守所就沒有影響力了嗎?他直嗆:「你們如果要繼續關我就直接說!」
柯文哲說,整個民眾黨幾乎一半以上都被傳喚過了,「大家都知道檢察官的目標只有柯文哲一個人,其他人都不重要,如果要防止他串供,請檢察官明列出哪些人不得接觸,他絕對不會接觸」。
針對怕他逃亡,柯文哲說每次出門都有記者站在家門口,哪裡有逃亡的問題,交保金再拉高也是只能賣房子,這需要時間處理。
民眾黨發表聲明表示「痛心至極」:柯文哲形同被北檢霸凌
民眾黨11時14分發表聲明表示「痛心至極」,面對史無前例的7000萬高額保釋金配合電子設備監控,柯文哲也履行承諾於1月1日請辭黨主席,足以展現他為此做出極大努力。
然而檢方卻仍以「可能」、「推測」串證為由繼續主張羈押,甚至透過媒體放話會抗告到底,檢辯處在防禦不對等的狀態之下,柯文哲形同被北檢霸凌,若要仰賴羈押來避免勾串,那北檢這4個月的調查,也形同虛設。
對於高院此次發回地院更裁,民眾黨指出,要再次表達遺憾,審判長謝靜慧過去曾主張起訴後不該仰賴法院確保證詞不被推翻,接棒偵查違反公平法院原則,如今卻對柯文哲的裁定態度大轉彎,如此雙標的司法該如何讓人信服。
民眾黨說,會持續陪伴柯文哲捍衛清白,並支持辯護律師依法提出抗告。民眾黨代理主席黃國昌則是痛批「悖離法律論理,完全無法接受」。
北院裁定柯文哲等4被告羈押6大理由摘要
一、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等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圖利罪、《刑法》公益侵占罪、背信罪等罪嫌;被告沈慶京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嫌、交付賄賂罪等罪嫌;被告應曉薇被訴《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洗錢罪等罪嫌;李文宗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公益侵占、背信罪等嫌,犯罪嫌疑重大。
二、審酌被告等人所涉之罪,均有違背職務收賄罪或圖利罪等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可能,且被告等人所涉罪數非少,如均成罪,則未來刑責可能甚重,更增加被告等人逃亡之可能性。
又被告柯文哲曾擔任臺北市長、台灣民眾黨黨主席、沈慶京為威京集團主席、應曉薇為臺北市議員、李文宗為眾望基金會董事長,具有相當之政治或經濟實力與人脈,與一般人相比有較強的出境後在海外滯留不歸之能力與資源。
柯文哲曾稱有安排與家人躲避紛擾,陳佩琪提及有能力在國外生活
且考量被告柯文哲陳稱其有安排陳佩琪與其子女一起出國躲避國內紛擾等語,可見其面對偵查時,已有安排全家出國之計畫,又其及配偶陳佩琪對外宣稱從醫良久,有資力購買上億房產等語,自有在國外生活之能力與資力。
被告沈慶京於113年8月28日,檢調至被告住處執行搜索時,被告沈慶京便從住家安全門要離開;被告應曉薇在本案即將執行搜索之際,於113年8月27日,行經桃園機場再轉至臺中機場嘗試出境,在臺中機場遭拘提到案,是本案已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4人有逃亡之虞。
三、被告等人均有深厚之政治及經濟實力,業如前述,其等與共犯、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具有長官部屬、黨務幕僚、業務監督或親友等關係,本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4人與其他被告、證人有相互勾串之高度可能性。
應曉薇被監聽到於113年6月23日電話中對被告沈慶京提到「你打另一支電話給我好不好?我打『微信』給你好嗎?」等語,顯見被告沈慶京、應曉薇相互知悉對方另一支隱蔽性更高之私人電話。
柯文哲與葛樹人對話:先把簡訊刪光
又依被告柯文哲、葛樹人間對話紀錄,葛樹人確有於113年5月1日傳送:「主席(指沈慶京)要把過去的一些莫名其妙的簡訊給刪除」之訊息予被告柯文哲;被告柯文哲則於113年5月8日回覆:「先把簡訊刪光」等語。
由柯文哲辦公處所搜得之已撕碎之便條紙上所載內容,及李文宗於媒體披露民眾黨政治獻金爭議後,即要求李文娟將其桌上之木可公司損益表碎掉等情以觀,堪認李文宗曾以其身份影響同案被告李文娟,且有將事證湮滅之舉。
柯文哲與陳智菡line對話:要以「共識決」統一口徑來解釋本案
又李文宗與未到案之許芷瑜同為受柯文哲交代處理財務之人,彼此關係密切,另被告柯文哲與陳智菡間之line對話紀錄等事證,足認被告柯文哲確有表明要以「共識決」之統一口徑來解釋本案,以及仍能委由前副市長出面聯繫相關同案被告彭振聲。
且依證人陳盈助、邱清章、周芳如、范雅琪、悟覺妙天、蘇進強等的證述,也足認未到案被告許芷瑜確有為被告柯文哲經手其他鉅額現金收受,而可認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高度關聯可能,但依卷附之撕碎紙條,被告柯文哲所寫之「晶華->orange出國」等內容,足認被告柯文哲指示同案被告許芷瑜出境,確有使本案案情晦暗不明之風險提高等事證。已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以認定被告4人均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四、依據上揭事證,被告4人均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被告4人所犯均為最輕本期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的羈押原因。
五、前次裁定命被告等人具保並接受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及諭知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依本次高院發回裁定意旨,認縱使依據上開指示,被告4人與各該共犯或證人之勾串空間仍屬存在。
基於尊重審級制度,並考量於本院前次裁定後,檢察官於抗告理由所提出關於羈押必要性的事證,並衡量關於本案對於社會危害程度及國家刑罰權行使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相互權衡,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均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而諭知被告等人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六、被告沈慶京辯護人具狀辯稱,沈慶京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謂「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情形,沈慶京現罹患癌等疾病,有臺大醫院114年1月2日診斷證明書可佐,實有必要赴醫院做進一步精密檢查及治療。
法院認為,羈押處所均配有醫師等專業人員或延聘專業特約醫師,足供受拘禁之人於羈押期間接受相當程度的醫療照護,如確有必要,自得依《羈押法》等相關規定,向臺北看守所,申請戒護至特約醫院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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