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審理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等5人移審庭,合議庭裁定柯文哲以3000萬元交保、李文宗除偵查中200萬元之外,加保800萬元、彭振聲以500萬元交保、沈慶京以4000萬元交保、應曉薇1500萬元交保,均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台北地檢署在當晚9時30分對柯文哲、應曉薇、沈慶京、李文宗4人交保裁定提出抗告。
但法界人士指出,目前全案最重要的是「實質證據力」部分,全案中最重要的金流部分,以及收賄詳細細節均仍未明朗,證據未達一刀斃命程度,因此要再說服法官羈押難度很高。
有法界人士表示,綜觀起訴書內容,對於柯文哲收賄的證據的證據,目前僅在文字上呈現,並未揪出實際金錢、金流、以及正確收賄過程,心證太多,無法讓柯文哲一刀斃命。
法界人士也說,偵結後,即使被告串證,對後續審判影響力較低,法官在決定未來是否續押或延押羈押的考量範圍更縮小,要說服法官接續羈押確實很不容易。
根據台北地院裁定指出,審酌本案在檢察官偵查完備而提起公訴之情形下,且被告等人前經本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重要證人於偵查中均已具結證述,本案復已有證據可佐。
裁定表示,我國刑事訴訟法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下,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法院並無接續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羈押原因於起訴後、法院審理中,應採取較為嚴格之認定,則依被告等人涉案情節、國家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並衡量比例原則,認被告等人非不得以具保及其他必要處分方式替代而免予羈押,而認無羈押之必要。
此外,檢察官雖指同案被告許芷瑜逃亡在外,但並未指出同案被告許芷瑜涉案之情節,另審酌本案相關證人均已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傳訊,本案相關事實晦暗不明之風險已經降低。因此,合議庭27日凌晨裁定柯文哲以3000萬元交保、李文宗除偵查中200萬元之外,加保800萬元、彭振聲以500萬元交保、沈慶京以4000萬元交保、應曉薇1500萬元交保,均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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