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瞄準環境敏感區位
六月,環境部公告修訂《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擴大光電環評的適用範疇。
依原有標準,光電案場無論規模,只有位於內政部國土署公告「重要溼地」內,才須進行環評。相較於離岸風電案場全數須環評、陸域風機距離建物五百公尺內、水力發電容量達二十MW(千瓩)以上須實施環評;光電標準確實較為寬鬆,二○一○年推行至今,環境部未審過任何一件光電環評案。
然而,近年包括台南七股光電案、屏東台糖造林地擬規畫兩百公頃土地「砍樹種電」等,都引來環境相關疑慮。在環保署環評委員連署提案要求檢討、朝野立委共同監督下,環境部六月端出新規,瞄準環境敏感區、山坡地進行管理,盼兼顧光電開發與環境保護。
這項光電環評新制,部分是參考鄰近光電大國日本的作法。適用光電環評的範圍,除了新增自然保護區、特定農業區等環境敏感區位外,在山坡地設立裝置容量達二十MW或面積十五公頃以上的光電案場,也須交由中央環評。
環境部環境保護司司長徐淑芷說明,日本不分平地或山坡地,光電案場達四十MW就須環評;由於台灣國土面積更小,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標準須較嚴格,環境部與經濟部討論後,決定以山坡地二十MW為準,換算面積約占地十五公頃。
法規修正預告期已在八月底結束,預計今年底將正式上路。
經濟部《能源用地白皮書》主筆、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鄭安廷分析,依照未來《國土計畫法》的標準,「再生能源相關設施」達五公頃,就是具規模的開發案,須向縣市政府辦理「使用許可」。環評新制以十五公頃為門檻,加上山坡地屬於較敏感地帶,開發可能涉及砍樹、整地、水土流失等問題,與平地相比,確實需要較嚴格的管制。
況且,他認為光電環評功能不僅是環境評估,還包含重要的「社會溝通」意義。
鄭安廷觀察,近年各地光電爭議,除了環境生態問題,更關鍵的是地方民眾能否充分參與案場設置的討論。比起業者自辦的地方說明會,透過政府部門主持、相對具公信力的環評程序,更能讓民眾多一分信任,或許更有機會降低地方疑慮。
其實,業者也非全然反對環評新制,只是過去八年來,政府部門不斷祭出綠電新規,政策端的不確定性,嚴重拖累整體建置進度。

業者籲確立標準以免做白工
舉例而言,二○二○年間,內政部先是修正《海岸管理法》標準,要求業者在特定海岸區須申請許可函;農委會接著關閉兩公頃以下農地種電大門,引爆「七七事變」;經濟部又要求業者做出流管制……,政策朝令夕改,讓許多規畫中的案場胎死腹中。
- 出流管制:為避免開發造成周遭區域淹水,地面型光電達2公頃以上,業者須提交計畫書至地方政府審查,取得出流管制同意函才能施工。
「新法也許是良策,重點是怎麼執行。一直以來我們看到的,就是政府沒有執行能力!」一名外國綠能廠商氣沖沖地說。
他舉例,四年前經濟部推出新規,要求光電案場做出流管制,上路前曾拍胸脯保證「整個流程不會超過三個月」;結果實際交由地方政府審查,取得一張同意函至少要跑五到十個月,開發時程大受延宕。
如今再加上環評程序,他推估,一個二十MW案場從申請到完工,至少五年起跳,「現在是只有『法』,沒有『規矩』,政府每次都先頒布新法,才發現執行面有問題。」他認為,未來每個申請程序都應建立基本時間表,超過時限要有監督追蹤機制,避免業者被行政程序拖累進度。
尤其在台灣,光電環評審查史無前例,未來要確保制度順利運行,政府應先做好相應配套。
一名光電公司董座分析,生態敏感、水土保持和地方協調補償,應該是未來光電環評的三大重點。他建議環境部針對重點項目,從科學數據研擬標準化指標,提供環評計畫的審查樣板及簡易表格,以利業者遵循,避免標準不明,造成日後反覆補件。
「畢竟光電案場不像蓋房子,設置在山坡地上不太會有重大的滑坡災害。」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公會某位理監事強調,業者在前期規畫案場時,本來就會經過生態顧問公司、水保技師等專業評估,環評可以更強化相關標準,只要有具體依循指標,業者絕對願意配合。
依照環境部說法,新規上路後,只有「新申請案」適用環評,不溯及既往。據經濟部能源署統計,截至十一月底,「已受理、但尚未准予籌設」的地面土地變更型光電案場共十二案,當中有兩案設置在山坡地、逾十五公頃,未來必須進行環評。
受影響案場乍看不多,但不少正在收地、規畫階段,尚未正式送件的案場,均是潛在受影響者。
應從全國尺度、跨部會協調
除了要建立明確的環評審核標準,如何增加後續審查效率,也是業者關注重點。
新制上路後,光電業者須先通過環境部的環評,才能取得地方政府同意函,再向經濟部能源署申請電業籌設許可。
為加快行政效率,太陽光電產業永續發展協會理事長蔡佳晋建議,目前《海管法》、出流管制等審查,都能與電業籌設許可申請同步進行,未來環評也應比照辦理,與電籌平行審查,避免「一關卡一關」。
長期關注環境議題的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則建議,經濟部應更積極針對光電提出政策環評,在訂定光電建置的總量管制前提下,從政策源頭、全國尺度來檢視,哪些地區屬於生態敏感區,由跨部會協調,篩選出適合規畫案場的區位,「因為這不是一個業者有能力去做的事。」
- 政策環評:將環境因素納入光電政策審酌,經環評程序諮詢各界意見,最後由環境部產出諮詢性質的建議報告。
面對外界的建議,環境部抱持正面態度。徐淑芷認為,光電確實不像工廠會排放汙染物,環評應該「相對單純」,只要業者對於環境衝擊、地方影響做好因應對策,「理論上不難通過。」
對於光電環評標準,徐淑芷則透露,未來可能會參考漁電共生已有的環社檢核框架,也會審酌能源署和工研院相關研究,找出光電板應距離民宅多遠,才能避免低頻噪音、反射光線等科學數據,作為參考。但如同離岸風電的環評,光電也需實際審查幾個案子後,才更能聚焦共識、明定標準。
- 環社檢核框架:經濟部明定地方溝通、水質維護、除役規畫等項目,並設計為自評表,也公告填寫範本供業者參考,以利完成審查。
「現在各界是拿著顯微鏡在看光電開發。」鄭安廷坦言,比起生態衝擊更高的坡地住宅,具有回復原土地利用可能性的光電場反而受到更嚴格檢視,監督比例失衡。或許透過環評,可替業者建立與社會對話的公開平台。
光電納入環評立意良善,若推動得宜,有助提高民眾對光電的信任。不過政府須盡快確立審查標準、提升效率,別又自己搬塊大石頭,擋在能源轉型的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