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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白強推「國會擴權法案」,大法官:多數條文違憲!藐視國會罪、總統國情報告…判決摘要一次看

藍白強推「國會擴權法案」,大法官:多數條文違憲!藐視國會罪、總統國情報告…判決摘要一次看
▲憲法法庭10/25針對藍白齊力強推的「國會擴權法案」進行宣判,裁定大多數條文違憲。蕭芃凱攝影

鄭鴻達

政治社會

蕭芃凱攝影

2024-10-25 17:14

針對藍白共推的國會擴權法案,憲法法庭周五(10/25)做出判決,對大多數條文宣告違憲,其中包括備受爭議的「要求總統國情報告、即問即答」、「人事同意權」、「國會調查權對法人或私人裁罰」、「國會聽證權」最被非議的「藐視國會罪」等,被大法官認為牴觸權力分立、責任政治等原則。

至於「反質詢」相關條文,大法官裁定「部分合憲」。

違憲部分,包括「非經同意不得缺席」、「裁處罰鍰及救濟程序」、「自我授予彈劾、懲戒之移送權」、「追訴刑事責任」等規定,大法官認為已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因此裁定違憲。

對此,總統府發言人郭雅慧表示,總統賴清德尊重憲法法庭對釋憲案的判決結果,也期待有關部門依判決意旨,維護國家憲政體制與人民基本權利。

郭雅慧說明,相關從修法到釋憲過程中,社會上有許多討論與辯證,如今憲法法庭已經作出判決,期盼朝野各政黨能夠共同攜手,守護我國自由民主憲政體制,為國家永續發展及人民權利福祉共同努力,讓台灣的民主更深化、更具韌性。

郭雅慧強調,賴總統也願意依照憲法法庭最新判決意旨,在立法院朝野黨團具共識前提下,就總統之憲法職權,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於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向全體國人報告國家發展情勢。

藍白強推國會擴權引發「青鳥運動」 府院、監察、民進黨團聲請釋憲

 

中國國民黨、台灣民眾黨聯手,5/28在立法院院會「強力過件」《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刑法》等修正案,修法於6/26正式生效,因涉及《憲法》權力分立爭議,被認為是「國會擴權」,期間引發青鳥運動等街頭運動,也致多個憲政機關聲請釋憲與暫時處分,創下中華民國憲政首例。

 

法案生效當天,民進黨立院黨團51名立委認為上述條文立法程序有重大明顯瑕疵,且有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比例原則等而違憲,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與暫時處分;隨後,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也都以上述條文有違憲疑義,也先後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與暫時處分。

 

▲藍白聯手強推「國會擴權」法案,引發「青鳥運動」。今周刊資料照

 

對此,憲法法庭在7月期間就暫時處分部分開庭,並於7/19宣判暫時處分,裁定「總統國情報告及答詢」、「反質詢」、「藐視國會罪」、「國會調查權中有關法人或私人裁罰」、「考試委員、通傳會委員等人事同意權」、「國會聽證權」等條文暫停適用。

 

接著,大法官在8/6就該案進行實質審理,並召開言詞辯論庭,當天就「立法程序」、「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人事同意權」、「調查權行使」、「聽證權」等部分,進行長達6小時的言詞辯論。最後,大法官評議,於10/25進行宣判。

 

國會擴權修法過程亂糟糟 憲法法庭認程序有瑕疵但不違憲

 

全案在周五(10/25)下午由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宣判。首先,針對此次公布生效的相關修法「立法程序」是否違憲部分,憲法法庭認為立法程序很難說沒有瑕疵,但「上開法律尚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至於如此立法程序是否符合民意要求與期待,仍應由人民在民主程序進行民主問責判斷,此非憲法法庭審查範圍。

 

▲憲法法庭10/25針對藍白齊力強推的「國會擴權法案」進行宣判,裁定大多數條文違憲。蕭芃凱攝影

 

總統不對立法院負責! 要求總統國情報告、即問即答違憲

 

第二,針對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憲法法庭認為總統、立法院彼此無憲法上權利從屬關係,「總統不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亦無直接向總統問責之憲法權限」,因此立法院可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但並不代表總統有提出國情報告的憲法義務。

 

因此,憲法法庭裁定立法院得「邀請」總統國情報告的部分合憲,但因立法院無權指定總統報告內容,也無權就報告內容對總統為進一步詢答,或要求總統聽取其建言,因此 「要求」總統是否、何時、以何等方式赴立法院國情報告等部分違憲。

 

「反質詢」定義不明 大法官認屬於政治而非法律責任

 

第三,針對「反質詢」部分,憲法法庭認為,對於行政首長之質詢僅享有「詢問權」而非「質詢權」,因此立委的質詢權並非毫無限制,應基於憲法權力分立、第三人基本權(憲法保障的生命權與人身安全、隱私權、資訊隱私權或營業秘密等)、國家安全與福祉等受相應限制。

 

憲法法庭認為,憲法未賦予立法院修法單方界定質詢權行使與行政首長答詢義務範圍,更未授權以法律制裁強制行政首長履行備詢與答詢義務,行政首長等在此擔負的是政治而非法律責任,因此修法中因「反質詢」要求非經同意不得缺席、裁罰以及彈劾懲戒等移送全,以及追溯刑責等部分違憲。

 

人事同意權國會僅能同意與否 不應妨害總統、相關機關行使職權

 

第四,針對「人事同意權」部分,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的人事審查權屬於人事同意權的輔助性權力,且僅有同意或否決人事任命案的權力,無立法課予被提名人特定義務的權限,更沒有在義務違反時,施以行政罰制裁的權限。

 

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就人事同意權的程序規定,不得實質妨害總統或行政院行使憲法職權或相關機關執行法定任務,更不得以內部程序規定,變相限制或剝奪立委於院會就人事同意權案為投票表決的權利,此次修法相關條文已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均違憲。

 

▲憲法法庭10/25針對藍白齊力強推的「國會擴權法案」進行宣判,裁定大多數條文違憲。蕭芃凱攝影

 

國會調查權僅及於政府人員 不得強制或處罰人民

 

第五,就「國會調查權」部分,憲法法庭認為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保障者,不得為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對象。此外,受詢問的政府人員所負出席作證義務是政治責任範疇,無涉法律責任,且對出席調查程序作證的人民,不得逕行科處罰鍰,其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起訴解決。

 

因此,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所設調查專案小組,在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部分,除要求政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部分沒違憲,其餘有關要求人民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部分等規定,都與立法院調查權行使的憲法要求不合,因此裁定違憲。

 

政府人員赴國會答詢屬政治責任 藐視國會不應是「罪」

 

第六,針對立法院「聽證權」的部分,憲法法庭認為受邀人民得自行斟酌是否應邀出席,並進行答詢或陳述意見,並不負如同政府人員般說明的義務,且立法院不得以罰鍰等處罰手段,強制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各種立法院聽證會,以及提供證言或陳述意見。

 

第七,針對「藐視國會罪」部分,憲法庭認為,行政首長、公務員到立法院備詢、答詢,都屬憲法義務,但若不履行義務,屬民主問責的政治責任問題,不能作為刑罰的目的,因此若以此科以刑責違反比例原則,因此裁定該修法相關規定違憲。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摘要下載按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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