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捲入紅火案纏訟至今18年,一審被依證券交易法、銀行法背信罪判9年徒刑,辜仲諒更二審逆轉獲判無罪,更三審也判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今將辜涉犯銀行法特別背信罪、刑法背信罪部分,撤銷發回更審,其餘被控操縱股價、洗錢等罪駁回上訴,無罪確定。
本案發生在扁政府時期,由於政府啟動二次金改,中信金控當時有意併購兆豐金。檢方發動偵辦時,辜仲諒人在海外,一度遭通緝,直到2008年返台面對官司,但卸下在中信金控的職務。
辜仲諒現為中信慈善基金會董事長、中華棒協理事長及中華職棒中信兄弟隊實際出資人,同時也是亞洲棒球總會會長、世界棒壘球聯盟副會長。
檢方起訴指出,辜仲諒與張明田、林祥曦利用中信銀行向巴克萊銀行買進美金3億9000萬元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再將結構債賣給妹婿陳俊哲的紅火公司;辜等人向金管會申請轉投資兆豐金控獲准,透過放出利多消息、大量買進兆豐金控股票,使兆豐金控股票上漲;紅火公司藉機贖回結構債,獲得美金3074萬餘元差額利益,損害中信金控。
一審依證券交易法、銀行法背信罪判辜9年徒刑;二審改判辜9年8月徒刑,併科1億5000萬元罰金,判決被最高法院撤銷。更一審認定辜犯金控法共同背信罪,改判3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再度撤銷發回更審。更二審逆轉判辜仲諒無罪,判決仍被撤銷發回更審。
更三審認為,紅火公司購買結構債的資金、付款,雖來自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和陳俊哲等人的有利安排,且與中信金控積極買進兆豐金控股票導致結構債連結標的兆豐金控股價上漲有關,但紅火公司與中信銀、中信金是不同法人,中信銀以當時公平市價將結構債出售給紅火公司後,紅火因贖回結構債而有差額獲利,但「差額獲利就是中信銀的重大損害」說法無據,再度判決辜仲諒無罪。
檢方提上訴,最高法院今將辜仲諒涉犯銀行法特別背信罪、刑法背信罪部分,撤銷發回更審,其餘被控操縱股價、洗錢等罪駁回上訴,無罪確定;另外,時任中信金控財務長的張明田、時任中信銀金融投資處副處長林祥曦被訴違反銀行法的特別背信罪及刑法背信罪部分,同樣也被撤銷發回更審,其餘無罪確定。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