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京華城案引起了社會的極大關注,作為曾經審查過此案的我,認為除了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之外,還有許多重要且深層的議題,需要社會及專業界一起來省思。
我個人於2017.01.01至2020.12.31期間,受聘擔任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簡稱「都委會」)委員。依據會議記錄,都委會與京華城有關的會議約共有10次,其中在我任期內共召開過5次,我出席4次會議,請假1次。
於出席的4次會議中,除初次我因不熟悉此案,沒有表達意見之外,於後續的3次會議中,因已了解申請單位(京華城)的提案理由與內容不合法且極為不合理,因此基於專業判斷,均提出「反對」的意見。我的相關發言內容,可參閱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紀錄。
由於我於2021年之後已不再受聘,也因此於2021.09.09都委會第783次會議,通過京華城容積獎勵20%時,我已不是委員,無法了解該次的審議過程。
針對此歷經多年的個案,非常敬佩於3年前就已注意到此案有問題的市議員,以及於今年開始努力追查此案的市議員們,讓此案不致掩埋在歷史之中,偷渡成功。
有關京華城案,我個人的看法如下:
一、對於政治人物而言:
政治人物位於一定的高度,必須能明辨是非,特別是面對京華城案涉及如此龐大的利益,而且前後歷經6年的審議時間,不應該以「不知道」而一語帶過。
而且期間都有委員持反對意見,表示此案有爭議,更必須傾聽與了解反對的理由及因果得失。
二、對於主管機關而言:
作為主管機關的都發局,對於此案必須要有基本的專業立場與判斷,不應將不合法的個案直接送入都委會,如此將會陷委員於不義,且有推卸責任之嫌。
而且期間更不應該幫申請單位提出「解套」的程序與方法,此點希望檢調單位能再明察。
三、對於民間財團而言:
民間財團取得自己原本的利益(法定建築容積)是合理的,但如果想要以不合法的程序與方法竊取額外的建築容積(容積獎勵)則萬萬不可。
因為容積獎勵屬於公共財,為全體市民所共有,此種公共利益須有效保護,不應隨意地送給民間財團。
四、對於委員而言:
擔任都委會的委員應秉持第三方之公正中立的立場審議相關提案,如遇違反相關法令或不適宜的提案內容時,應適時地勇於提出反對意見。
特別是在重要的審議會議中,如未發言或發言內容十分含蓄與模糊,最後均會被機關視為「同意」,此點更需留意。
五、對於容積獎勵機制而言:
此點最為重要;容積獎勵原本為一立意良善的機制,但由於其背後牽涉了非常多的利益,因此包含京華城案的所有爭議,均因此機制而起。
其實不僅僅台北市,包含其他縣市目前對於容積獎勵都有過於浮濫之問題,甚至產生種種弊端。
此現象除違反公平正義之外,更對都市產生極大的環境負荷,後續衍生出的都市環境問題,最後仍是由全民買單。
有關京華城案,目前媒體大多聚焦在政治人物身上,但我個人認為京華城案對於民眾而言,是一個非常好的「公民教育」機會,藉此可以重新檢視政治人物、主管機關、及民間財團,這對建立公民社會應有極大的教育意義。
相對地,對於建築及都市計畫等專業界而言,更是一個非常適切的「專業教育」案例。
其中明確界定相關委員的角色與倫理規範為首要,另外更重要的是藉此重新檢討現行的「容積獎勵機制」,此時就有賴於中央主管機關從法制面及執行面整體地予以檢討修正,以減少弊端的產生,並促使容積獎勵應用在迫切且真正有需要的地方。
作者簡介_曾光宗
中原大學建築系特聘教授
臺灣建築學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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