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容積率弊案,昨天指揮廉政署搜索約談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到案,柯文哲凌晨移送北檢複訊沒多久,即表示自己是主動到案且有疲勞訊問之虞,防禦權被剝奪,主張停止夜間偵訊,檢察官要柯文哲休息遭拒,並打算離開偵查庭,當庭遭檢察官逮捕(未上銬),律師認為檢察官逮捕後未聲請羈押,程序有瑕疵,聲請提審。
法界人士指出,夜間偵訊不等於疲勞訊問,應依個案情節綜合考量,過往法院有不少判決可參。
實務上過去有判決指出,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虞詢問犯嫌時,若已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告知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等權利,並經犯嫌明示同意時,依同法第100條之3第3項規定,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得於夜間詢問。
柯文哲被檢察官依貪汙圖利罪被告偵訊,詎料他在偵查庭使用兩招與檢察官「鬥法」,首先他說的疲勞訊問是指不正訊問,刑事訴訟法規定,訊問被告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若有上述情形,足以影響供述者意思自由決定,即便有作筆錄,也無證據能力。
司法實務上,檢察官聲押被告,前置作業須逮捕,通常在偵查庭上的「逮捕」不須上銬,僅檢察官口諭知即可。柯文哲此時再用第二招,即憲法第8條第2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另外,過往常見有司法警察未帶拘票,以親自臨門到被告住居所或所在處所,要求同行至偵訊場域接受詢問,此類所謂「任意同行」之方式,屬於廣義約談的一種,也就是柯文哲主張的「自動到案」,這類任意同行的案件,若違反告知義務,即是程序不正義。
面對柯文哲的「奇襲」,北檢於深夜緊急發聲明,指檢察官31日凌晨對柯文哲訊問過程中,柯表示不願繼續接受訊問,逕欲離開偵查庭,檢察官曉諭得先行休息後再接受訊問,惟仍遭柯拒絕,經審酌柯涉犯圖利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倘若未完成訊問程序,即任其自由離去,將使案情晦暗不明、風險驟升而有妨害偵查目的,故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當庭諭知逮捕柯,並告知相關權利、交付逮捕通知書。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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