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任內利用發包莫拉克風災重建工程機會,與妻舅簡瑞祺向承包商收取回扣,被認定涉犯111罪,案經多年審理,已有17罪判刑16年6月定讞,更二審認定李朝卿收取回扣88次、金額達530萬餘元,依81罪分別判刑5年6月至6年2月不等徒刑,累計刑期超過400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定讞,實際執行刑期將由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
李朝卿2005年12月20日至2012年11月30日擔任南投縣長,利用莫拉克、凡那比風災後,縣府發包災後重建道路、排水改善、野溪護岸、觀光等111件工程的機會,由簡瑞祺擔任白手套,向承包商收取回扣,超過千萬元。
全案歷經數年審理後,最高法院已判李朝卿17案、貪汙946萬元有罪定讞,應執行16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另將94案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李於更二審審理時否認收取回扣,辯稱「遭人誣陷」。
▲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更二審根據同案被告、證人證詞及相關工程召標、開標文件等證據,認定李有貪汙犯行,李朝卿於其中81案中收取公用工程回扣共88次,金額達530萬9926元,另有4案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更二審認為,李朝卿違法收取廠商回扣,謀取私利,不僅有愧職守,背棄縣民的託付與期待,視法律為無物,「敗壞官箴,莫此為甚」,分別依貪汙治罪條例,判李5年6月至6年2月不等徒刑,累計刑度超過400年。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再者,因李朝卿前案判決定讞已入監服刑,此次確定部分實際執行的刑期,還得與前案刑期合併後計算,將由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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