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年輕員警遭吸毒駕駛高速撞擊,不幸命喪輪下,讓毒駕議題再度浮上檯面,去年修法後,毒駕移送《刑法》法辦是近年五倍,亮麗執法數字背後,卻藏著毒駕取締困境。
「瑋震,任務結束,一路好走……。」七月十三日凌晨,新北市警員黃瑋震執勤時遭毒駕駕駛高速衝撞身亡,告別式哀戚的場面,令人聯想到二○二三年農曆年間,一名員警下班途中遭人毒駕撞擊奪命憾事,同樣引發社會關注。
台灣毒品施用案件多,據高檢署近五年統計,每年施用毒品人數高達四萬到五萬人,吸毒後上路行駛,成為不定時炸彈。但過去毒駕難定罪,除了須尿液檢驗陽性,警方還得針對吸毒導致「不能安全駕駛」進行舉證,才構成刑責。
只能事後送辦 預防性低
統計數字反映了毒駕取締的困境。一四年到一九年間,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道交條例》)第三十五條舉發、處行政罰的毒駕案,每年平均有二千六百多件,但依《刑法》公共危險罪送辦的毒駕案,平均每年不到二百件;新冠疫情後取締案量更少,整體而言,毒駕被逮處以刑罰的比率長年不到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