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低的《刑法》送辦率,加上毒駕事故頻傳,讓政府警鈴大響。二三年四月,行政院推動「毒駕零容忍」政策,同年底修正通過《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明確將毒駕行為列入公共危險罪的範疇,罰則與酒駕相同;行政院則在今年三月底,進一步訂出尿檢驗出毒品品項與濃度值標準,完成這波修法行動。
- 毒品品項與濃度值標準:行政院公告尿液檢驗毒品濃度值,如安非他命為500ng/mL、K他命為100ng/mL、大麻15ng/mL等。
相較過去沒有毒駕的定義及檢驗標準,此次變革確實彌補了以往毒駕難定罪的缺失,但在檢警眼中,長年的黑數問題依然存在,修法還未盡完備。「查緝毒駕的預防性很低,往往要事後才能抓他們。」一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諱言,現行執法程序上,工具和法規還沒完全到位,實務上仍有不少漏網之魚。
檢察官所指的困境,是毒駕普遍缺乏「即時遏阻」的特性。據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查緝中心分析,目前查獲毒駕主要來自查緝毒品案件伴隨的駕駛行為,「事後」依公共危險罪送辦;其次是臨檢或路檢發現車內有疑似毒品,進一步調查緝獲;最後是車禍肇事,車內有疑似毒品或駕駛人疑似吸毒,才會朝毒駕偵辦。
相較於酒駕,員警有配置酒測設備,能在路邊即時檢測,若超過酒測值,就能採取禁止駕駛等作為,杜絕公共危險;但員警無配備取締毒駕的科學化設備,只能採事後「驗尿」,檢驗動輒一個月,難以當下遏止潛藏危機。
舉例來說,根據警政署訂定的《取締疑似施用毒品後駕車作業程序》,員警攔查時,若未在車內發現毒品或施用器具,即使駕駛人有疑似用毒的徵狀,只要否認駕車前吸毒、不願接受尿檢,就得放行人車;不像酒駕能路檢,即使駕駛人拒測,也可依《道交條例》開罰並移置保管車輛。
無論酒駕或毒駕,其實本質都涉及「公共危險」,均應以保護用路人安全為主,重點在發現危險駕駛行為並即時阻止,但現有毒駕取締機制缺乏即時性,難事先預防,是這波針對毒駕修法的未竟缺口。若能修法強化毒駕路邊檢測機制,明定拒測罰則,更能補上漏洞。
警界對上述毒駕取締難題已有意識,中央警察大學交通學系副教授莊弼昌等人在二二年曾發表一篇研討會論文,指出警方偵查毒駕的問題在「缺乏有力工具可供員警快速辨識是否有施用毒品。」如澳洲、香港等都使用「口腔快篩」查緝毒駕,建立路邊毒品檢測制度已是國際趨勢。
只是台灣較氾濫的K他命、搖頭丸等毒品,在國外並不普遍,難以直接引進快篩。
事實上,台灣也不是沒技術。台灣大學生物機電工程學系教授周呈霙的研究團隊自一三年開始接到國科會、中研院計畫,展開毒品快篩研究,十多年來已有成果,據團隊實測,準確度已可達到九五%。
周呈霙認為,若毒品唾液快篩能上路,供第一線執法使用,員警就可依據快篩結果有科學數據的「合理懷疑」,採取後續作為,在需要即時性的毒駕查緝上,更能發揮效果。
刑事局毒品查緝中心也指出,《道交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必須經過「測試檢定」才能採取扣車等行政罰,但尿液篩檢為「事後篩檢」,並不適用;建議研發如唾液快篩等新型快篩工具,配合法條修正,將取締毒駕及工具制定更完善。

卡在哪?技術尚未成熟
不過,法務部態度保留,認為毒品種類多,和酒測只要單純測量酒精濃度不同,目前技術還不夠成熟,若要讓官方明定在法律上普及採用毒品快篩,須有更多實務佐證,還要審慎評估。
毒駕造成的危害不亞於酒駕,跨出修法第一步後,政府更應解決執法前線困境,加速評估檢測工具使用,再完善法制面,勿讓毒駕零容忍淪為口號。